上海市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上海市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商在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及其他有關組織和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經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根據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和政府有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浦東新區新區經濟委員會。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93年,已擁有2000多家會員企業,是浦東經濟投資領域最大的非贏利性社會經濟團體。
協會宗旨:
致力於推廣浦東新區政府鼓勵中外商投資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及有關規定;
致力於推動為會員企業提供的一系列綜合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致力於幫助企業最大化創造效益,在浦東現代化建設事業中施展才能;
致力於促進會員企業與政府以及會員企業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上海市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字:Shanghai Pudong New Are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條 協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商在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及其他有關組織和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經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根據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和政府有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政策、信息諮詢、投訴協調、考察調研、業務培訓、表彰先進、交流經驗、展覽展銷、加強合作。
第六條 協會的具體工作是:
(一)宣傳國家和上海市對外開放、吸收外資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介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
(二)為會員和中外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三)組織交流會員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四)維護會員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接受會員的申訴,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講座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出版《浦東外商投資》(會刊)、,印發簡報、法規選編等,宣傳改革開放和政策、法規,反映企業情況,報導協會工作;
(七)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的商品展銷和市場考察活動,促進企業擴大出口市場;
(八)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了解與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九)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的委託事項;
(十)開展同海外有關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凡承認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期繳納會費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以及外商企業在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為團體會員。對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可申請加入協會為團體會員。承認協會章程,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有關人士,可申請加入或被邀請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要求協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支持協會開展工作;
(四)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統計數據和資料;
(五)承擔協會所分配的任務;
第十條 申請參加協會,應按規定履行手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即可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十二條 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它的主要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五) 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調整、增補部分理事。理事會會議屆內召開二至三次。理事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出席,被委託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職權。理事會需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決議。理事會的決議需由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理事調離所代表的會員企業或單位,即自然不再擔任職務,缺額另行補選。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討論決定協會秘書處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的議事程式和規則與理事會同。會長對外代表協會並主持會務,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制訂的工作計畫及其他決議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可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由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討論重大問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如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時,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提請理事會確認或追認。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十五條 協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辦事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若干名)為其助手,在會長或其授權的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經理事會決定,可推舉協會名譽會長,聘請高級顧問和顧問。
第五章 專業委員會和區域分會
第十七條 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協會可組織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在各開發區、鎮、街道建立區域工作委員會。區域工作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另立章程、不設理事和常務理事,但須制訂工作制度,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由同專業會員企業聯合組成,或由相關業務聯繫的會員企業聯合組成,都是協會的工作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促進、協調和規範本專業委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加強業務聯繫,溝通經濟信息,相互提供服務;聽取和反映本專業會員企業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維護同專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和區域分會在協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需要可制訂委員會的工作條例,經協會批准後實行。
第二十條 專業委員會和區域分會的領導人選,通過民主協商,經協會批准委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浦東新區經濟貿易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浦東新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工作接受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指導。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每年繳納一次,各類會員會費的標準,另行制訂。
(二)有關單位或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三)協會舉辦的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協會按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二十三條 協會遵守上海市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財務核算的有關規定,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財務,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提出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者有過半數的會員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者其他某種原因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時,可由會長向理事會提出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向政府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終止協會活動的報告,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經批准後協會根據國家有關終止社會團體的規定,清理協會和其他財產帳目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宣告協會結束。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