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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通過、公布及施行時間
2013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活禽交易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和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量技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定要求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的設定,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定標準。
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設定,除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定標準外,還應當與零售市場其他經營區域隔斷,有獨立的出入口。
活禽市場設定標準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制定、頒布。
規劃定點交易
本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交易點實行規劃定點交易。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數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定點的具體工作;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零售交易定點的具體工作。
中心城區不得設立活禽批發市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禁止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外從事活禽批發、零售交易活動。
活禽交易品種
本市除雞、肉鴿、鵪鶉被允許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以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不得從事鴨、鵝等其他活禽交易。
暫停交易
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市政府根據對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實行活禽暫停交易措施。暫停交易的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禁止活禽交易。
外省市入滬活禽的管理
從外省市運載活禽進入本市,應當憑有效檢疫證明經指定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簽章後,方可進入本市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不得直接進行活禽零售交易。
暫停交易期間,外省市活禽除運至本市活禽屠宰場進行集中宰殺外,不得直接在本市進行交易。
追溯管理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工作。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及活禽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對交易出場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單據。
市和區(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憑證入場交易
進入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應當具有有效檢疫證明。
從定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
活禽市場經營管理者的義務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每周休市1天;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每兩周休市1天。休市時間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公示。休市期間,按照有關衛生規定,對交易和代宰區域建築物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二)查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檢疫證明、流通追溯單據。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對活禽的運載工具進行消毒。每天收市後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設定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制定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臨床症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活禽經營者的義務
活禽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經營地點公示有效檢疫證明、流通追溯單據。
(二)建立購銷台賬,做好每日交易記錄。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三)根據銷量購進活禽,避免在市場內大量積壓、滯留活禽。
(四)每天收市後對活禽存放、代宰、銷售攤位等場所和籠具、代宰器具等用具進行清洗,並配合市場經營管理者實施消毒和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五)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批發給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經營者。
(六)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經營者應當採購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或者本地具有有效檢疫證明的活禽。
從業人員健康防護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組織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本健康防護知識,在進行活禽交易和代宰的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代宰出場
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出售的活禽應當經過代宰後,方能被帶出零售交易點。
疫情監測和控制
市和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開展相關動物疫病的監測和控制工作。
市和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活禽交易從業人員,開展人感染禽流感等的疫情監測和控制工作。
行政責任
商務、工商、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規劃定點、監管等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等職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傳染病監測等職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不符合設定要求的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或者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不符合設定要求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關閉。
非定點經營的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非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或者活禽零售交易點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經營管理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市場內無照經營活禽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和活禽等,並處以罰款;對市場外占用道路、流動設攤的無照經營活禽的行為,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和活禽等,並處以罰款。
沒收的活禽由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
超出經營品種的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或者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從事雞、肉鴿、鵪鶉以外的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經營管理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暫停交易制度的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暫停交易期間,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或者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仍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經營管理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使用流通追溯系統的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或者活禽經營者未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未使用的,對市場經營管理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活禽經營者未使用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未查驗證明和單據的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定點活禽批發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未查驗檢疫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未查驗檢疫證明、流通追溯單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零售經營者違反規定購入活禽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購入未經檢疫的本地活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處理。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為了規範上海活禽交易,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和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由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將於6月20日正式施行。
管理辦法規定,本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交易點實行規劃定點交易。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數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定點的具體工作,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零售交易定點的具體工作。中心城區不得設立活禽批發市場。禁止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外從事活禽批發、零售交易活動。
關於活禽交易的品種,管理辦法規定,本市除活雞、肉鴿、鵪鶉允許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以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不得從事鴨、鵝等其他活禽交易。
管理辦法還指出,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市人民政府根據對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實行活禽暫停交易措施。暫停交易的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公告。在暫停交易期間,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禁止活禽交易。
對於外省市入滬活禽的管理,管理辦法規定,從外省市運載活禽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經指定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簽章後,方可進入本市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進入本市活禽屠宰場進行集中宰殺,不得直接進入本市進行活禽零售交易。
管理辦法還規定,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工作。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及活禽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對交易出場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單據。市和區(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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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交易點必須與市場內其它經營區隔斷並具備單獨的出入口,必須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每周必須定期休市並進行攤位的消毒清潔……最新制訂的《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明起正式實施。
自今年4月6日起因發生禽流感疫情而全部關閉活禽交易點後,上海開始逐步有條件地恢復活禽交易。
為了降低禽流感疫情的發生,管理辦法明確了代宰出場措施。也就是說,消費者在定點交易點購買活禽後必須經過代宰,活禽不可直接帶出市場。
管理辦法還規定,外省市入滬的活禽必須走指定道口,並進入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或活禽屠宰場,不可直接進入零售點。
根據禽流感疫情發生的時間規律和動物防疫的要求,上海將實行季節性暫停活禽交易,即從每年農曆大年初一到公曆四月底,活禽交易全部休市。而在準許交易期間,交易點每周至少休市一天,對攤位進行消毒和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