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釋義
通常是所購產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藝術品、秘密諮詢、屬原形態或首次製造、契約追加、後續擴充等特殊的採購,我國在《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第31條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同時,單一來源採購由於其自身採購方式的特殊性和必需性,被各國和各種形式的國際經濟組織所廣泛採用。如:《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採購指南》(簡稱指南)在“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一章中規定的直接簽訂契約方法即單一來源採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示範法》(簡稱示範法)第51條規定了單一來源採購,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簡稱協定)第7條規定了限制性招標,也與單一來源採購類似;歐盟《政府採購指令》(簡稱指令)規定了談判程式,其中不帶競爭邀請的談判程式也是單一來源採購。
適用條件
由於單一來源採購只同唯一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簽定契約,所以就競爭態勢而言,採購方處於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採購成本;並且在談判過程中容易滋生索賄受賄現象,所以對這種採購方法的使用,國際規則都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一般而言,這種方法的採用都是出於緊急採購的時效性或者只能從唯一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取得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客觀性。下面將國際規則中規定採用單一來源採購的情勢作一比較:
招標失敗
在採用公開和限制程式情況下沒有合適投標,且原招標契約條款未做重大改變。招標失敗的原因或是無人投標,或是串通投標,或是投標由不符合參加條件的供應商所提出。《協定》和《指令》都有此規定。
採購標的來源單一
基於技術、工藝或專利權保護的原因,產品、工程或服務只能由特定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選擇或替代。各類國際規則都有此規定。
緊急採購時效的需要
不可預見事件導致出現異常緊急情況,使公開和限制程式的時間限制難以得到滿足,且出現該緊急事件的情勢也不歸因於簽約機構。各類國際規則都有此規定。
附加契約
如《指令》規定,就供應契約而言,在原供應商替換或擴充供應品的情況下,更換供應商會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難,但此類契約的期限不能超過三年;就工程契約而言,現存契約的完成需要未預料到的額外工程,該額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契約分開(經濟和技術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該額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價格不超過原契約的50%;就服務契約而言,實際上不能同主契約分離,且為主契約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預料到的額外服務,只要該額外服務的總價值不超過主契約價值的一半並且該額外契約仍然授予原服務提供者。《指南》、《協定》、《示範法》也都有類似規定。
5、研究、實驗或開發契約
採購實體為謀求與供應商或承包商訂立一項進行研究、實驗、調查或開發工作的契約,但契約中包括的貨物生產量足以使該項業務具有商業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開發費用者除外。《示範法》、《協定》和《指令》都有此規定。
重複契約
需要增加購買、重複建設或反覆提供類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並且該原契約是通過競爭邀請程式授予且新契約授予同樣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除《示範法》外,其他國際規則都有類似規定。
設計競賽
如《協定》規定,與設計比賽獲勝者簽署契約的情況,只要該比賽是按照公開邀請所有資格合格者都參加的方式公開而有組織地進行,並且比賽是由獨立的評判團判定。《指令》也有此規定。
另外,除了以上共同的適用條件之外,各類國際規則還有各自獨特的適用條件。
《示範法》規定,在採購實體的採購涉及國防或國家安全、並斷定單一來源採購為最適當的採購方法;或出於經濟發展、就業、國內優惠等政策考慮情況下,也可適用單一來源採購。
《指南》規定,如果負責工藝設計的承包商要求從某供應商採購關鍵部件,並以此作為性能保證的條件,那么採購機構也可採用直接簽定契約的採購方法。
《協定》規定,在商品市場上採購的產品或只有短時間內出現的條件極有利的採購,也可使用限制性招標方法。
基本要求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39條對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程式作了規定,即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採購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具體包括:
遵循的原則
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堅持採購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開展採購。單一來源採購是政府採購方式之一,儘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競爭,但仍然要儘可能地遵循這些原則。
保證採購質量
政府採購的質量直接關係到政府機關履行行政事務的效果,因此,保證採購質量非常重要。雖然單一來源採購供貨渠道單一但也要考慮採購產品的質量,否則實行單一來源政府採購本身就沒有意義。
價格合理
單一來源採購雖然缺乏競爭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則與供應商進行協商,本著互利原則,合理確定價格。
程式流程
(1)採購預算與申請:採購人編制採購預算,填寫採購申請表並提出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理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財政管理部門。其中,屬於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的,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論證並公示,公示情況一併報財政部門。
(2)採購審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採購項目及相關規定確定單一來源採購這一採購方式,並確定採購途徑——是委託採購還是自行採購。
(3)代理機構的選定:程式與公開招標的相同。
(4)組建協商小組:由代理機構協助組建協商小組。
(5)協商、編寫協商情況記錄:採購小組與供應商協商。由於單一來源採購缺乏競爭性,在協商中應確保質量的穩定性、價格的合理性、售後服務的可靠性。由於經過了技術論證,因而,價格是協商的焦點問題,協商小組應通過協商幫助採購人獲得合理的成交價並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協商小組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協商小組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
(6)簽發成交通知書:將談判確定的成交價格報採購人,經採購人確認後簽發成交通知書。
注意問題
除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外,採購人應當儘量避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如果採購對象確實特殊,確有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進行採購的必要,應當深入了解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與供應商就價格問題進行協商,儘量減少採購支出。
採購來源
政府與單一來源採購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主要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與其他採購方式不是並行的關係。
公開招標的具體數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採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由採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於三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的供應商。
條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
條件: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單一來源採購
單一來源採購也稱直接採購,是指達到了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製造、契約追加、原有採購項目的後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等情況。該採購方式的最主要特點是沒有競爭性。
條件: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詢價
詢價是指採購人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在報價基礎上進行比較並確定最優供應商一種採購方式 。條件:當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