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宗旨
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企業互相之間的交流、合作與創新,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房地產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健康發展。
主管部門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協會登記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述三個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關於房地產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各項政策、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採集、整理、發布有關房地產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市場信息、行業動態、行業基礎資料以及國內外經濟技術、管理經驗,辦好各種信息載體,及時向會員傳遞信息。
(三)開展與本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有關的經營管理、經濟、技術、金融、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舉辦各種展覽展銷、產品推介、商務會談等活動,幫助會員拓展市場。
(四)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會團體、經濟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出訪考察、學習交流等活動,加強聯繫合作。
(五)根據行業發展、住宅產業現代化和會員的需要,組織行業培訓,為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方面的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六)根據會員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研討、論壇等活動,開展各種調查研究,反映會員的呼聲和建議。
(七)協調會員之間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與行業性活動,為企業項目開發、資產資本經營、體制創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組織經驗交流、信息交流、“四新”推介、業務推廣等活動。協調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組織行業評比、行業檢查,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涉及違法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的行業評估論證、企業資質審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價格協調、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上海房協的業務範圍
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業調研、行業培訓、行業評比、優秀住宅評選、會展服務、中介諮詢,國內外行業信息交流和編輯出版等。
上海房協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應符合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
(二)本會開展活動,應堅持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簡稱上海房協。英文譯名: SHANGHAI REAL ESTATE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 SRE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由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同業組織,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企業互相之間的交流、合作與創新,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房地產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述三個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關於房地產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各項政策、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採集、整理、發布有關房地產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市場信息、行業動態、行業基礎資料以及國內外經濟技術、管理經驗,辦好各種信息載體,及時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三)開展與本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有關的經營管理、經濟、技術、金融、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舉辦各種展覽展銷、產品推介、商務會談等活動,幫助會員拓展市場。
(四)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會團體、經濟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學習考察、交流等活動,加強聯繫合作。
(五)根據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發展和會員的需要,組織行業培訓,為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方面的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六)根據會員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研討、論壇等活動,開展各種調查研究,反映會員的呼聲和建議。
(七)協調會員之間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與行業性活動,為企業項目開發、資產資本經營、體制創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組織經驗交流、信息交流、“四新”推介、業務推廣等活動。協調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組織行業評比、行業檢查,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涉及違法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的行業評估論證、企業資質審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價格協調、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業調研、行業培訓、行業評比、優秀住宅評選、會展服務、中介諮詢,國內外行業信息交流和編輯出版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應符合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
(二)本會開展活動,應堅持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要求本會幫助與相關行業溝通;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該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等。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換屆的會員大會稱第某次會員大會,其餘稱某某年年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一位主要負責人出任。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者因工作變動等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理事單位另行推薦理事,經本會秘書處同意予以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六)決定設立和註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在行業內有較高聲望;
(二)熱心行業協會工作,有較高的工作能級;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者擔任,實行屆內輪值制。輪值會長由新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選出兩位輪值會長,同時確定輪值次序。
本會輪值會長每位的任期為自開始履行輪值職責之日起兩年。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駐會主持本會工作;
(三)代表本會簽署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外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按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長必須是專職人員。
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其人事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專職人員也可以請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以及相關單位給予支持或承擔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聘請本會顧問及相關專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及贊助;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任會計人員辦理責任明確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主管單位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財務部門的監管。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須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天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房地資源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市房地資源局、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於二○○八年七月八日經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