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1]
(1985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分別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或金山衛石化地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或縣屬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在前兩項規定地區以外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四)臨時經營和個體工商戶按納稅所在地的稅率為適用稅率;
(五)接受委託加工、代銷商品並代扣代繳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和其他按稅收規定代扣代繳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按代扣代繳所在地的稅率為適用稅率。
第五條 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範圍一律按行政區劃為準。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建委、市計委確定。
第八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由縣稅務機關依百分之一稅率徵收的稅款,應當留給各縣,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九條 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後,工商稅附加(第二步利改稅後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附加)即行取消。
第十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可根據本細則制訂具體徵收辦法。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上海市
上海,簡稱“滬”或“申”,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國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中國的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首批沿海開放城市。地處長江入海口,隔東中國海與日本九州島相望,南瀕杭州灣,北、西與江蘇、浙江兩省相接。[1-3]上海是一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擁有深厚的近代城市文化底蘊和眾多歷史古蹟。江南傳統吳越文化與西方傳入的工業文化相融合形成上海特有的海派文化,[4]上海人多屬江浙民系使用吳語。[5]早在宋代就有了“上海”之名,1843年後上海成為對外開放的商埠並迅速發展成為遠東第一大城市,今日的上海已經成功舉辦了2010年世界博覽會、中國上海國際藝術節、上海國際電影節等大型國際活動。[6-7]
上海轄16個市轄區,總面積6340平方公里,屬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四季分明,日照充分,雨量充沛。上海氣候溫和濕潤,春秋較短,冬暖夏涼。1月份最冷,平均氣溫約4℃,通常7月份最熱,平均氣溫約28℃。[8]
上海是中國重要的的經濟、交通、科技、工業、金融、會展和航運中心,是世界上規模和面積最大的都會區之一。2014年上海GDP總量居中國城市第一,亞洲第二。
上海港貨物吞吐量和貨櫃吞吐量均居世界第一,是一個良好的濱江濱海國際性港口。上海也是中國大陸首個自貿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
上海與江蘇、浙江、安徽共同構成的長江三角洲城市群已成為國際6大世界級城市群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