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簡介
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成立於2005年10月26日。由公廁行業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社團法人,是全國第一個獨立的公廁行業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是經上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協會旨在研究、豐富、弘揚廁所文化,改善城市公廁供給、生產和服務品質,整合公廁行業資源,規範行業管理,加強國際、國內廁所文化、技術與管理經驗交流,架設溝通政府、企業、社會和市民之間的橋樑,為不斷提高城市環境和文明水平而竭誠服務。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是搭建一個能溝通政府、行業企業、社會公眾的平台,凝聚公廁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引導他們了解、貫徹政府相關政策,設計、開發、建設符合規範要求、適合公眾需求的公廁新建築、新產品、新技術和服務項目,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二、通過這個平台,能協助政府,改善公廁供給和服務。
三、通過為政府收集、反饋相關廁所服務信息、提供諮詢服務、引導沿街公共建築業主參與廁所服務供給等方法,促進公廁布局合理、數量適度、品質優良、環境優美,進一步提高公廁服務品質。
四、協會還將加強公廁文化、技術的研究,加強國際、國內廁所文化、技術交流,通過豐富公廁文化內涵、提高公廁技術含量和專業水平,來改善公廁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使城市公廁品質和服務水平得以提高,更好地公眾提供廁所服務。
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ToiletAssociation。縮寫:ST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由從事和支持公共廁所及其相關產品研究、供給、設計、建築、生產、清潔維護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研究、豐富、弘揚廁所文化,改善城市公廁供給、生產和服務品質,整合資源,規範管理,加強國際、國內廁所文化、技術與管理經驗交流,架設溝通政府、企業、社會和市民之間的橋樑,為不斷提高城市環境和文明水平而竭誠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
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本協會的任務:
(一)開展廁所文化研究,形成廁所文化研究交流中心,豐富、弘揚廁所文化,改善公廁形像;
(二)制訂公廁管理、服務公約,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訂有關建築設計、產品技術標準的建議,參與有關標準的制訂;代表公廁領域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相關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收集、整理、發布公廁領域政策、信息,引導領域企業設計、開發、建設公廁新建築、新產品、新技術和服務項目;反映企業需求,組織市場拓展,推介行業設計、產品、技術和服務;組織領域企業開展反傾銷、反不正當競爭活動,規範市場,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四)開展公廁領域培訓,培訓公廁建築設計、產品技術、管理、作業、維護等各類人員;提供公廁建築設計、技術、管理經驗、作業方法等諮詢服務;與科研機構、院校合作,開展講學等活動,傳播廁所文化、技術和管理維護經驗;
(五)協助政府管理部門改善公廁供給、建築、生產和管理,參與制訂公廁發展規劃、建築設計標準、產品技術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促進公廁布局合理、美觀衛生、舒適人性、服務優質;
(六)承擔政府部分轉移職能或接受政府委託,開展公廁評估論證、調查、統計、評比、準入資格資質審核;
(七)架設溝通政府、企業、社會、公眾之間的橋樑,反映公眾如廁需求,反饋公眾用廁意見,維護公眾如廁權益;
(八)編輯、出版公廁文集、專著、畫冊、會刊和交流資料,建設相關網站,搭建交流平台;
(九)加強公廁領域國內外合作、交流,引進國外先進公廁建築設計理念、產品設備、技術,參加世界廁所組織、國內廁所組織各類交流、合作活動;加強與其它協會、社會團體等非政府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參加社會大型公益活動。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文化研究,權益維護,業務培訓,諮詢服務,準入審核,交流合作,出版圖文。
第七條本協會活動原則: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其它單位和個人利益;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凡本市從事和支持公共廁所研究、設計、建設、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四)努力完成本協會交給的工作任務。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章程、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二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提議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二)提議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三)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討論通過協會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審議通過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理事單位代表制,即被選舉的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人自然擔任理事。理事單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協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追認。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實施對協會的領導職能,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檢查、督促協會工作計畫的實施;
(三)審議通過提交理事會決定的有關檔案;
(四)審定授予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等事項;
(五)批准會員入會;
(六)決定對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會員的懲戒措施。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其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對公廁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等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指導本協會工作。名譽會長、顧問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註冊資金人民幣三萬元,由本協會發起人之一—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全額出資。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