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協會

上海市信息協會,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專業性社會團體,隸屬於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立於1992年。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上海市信息協會是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專業性社會團體,隸屬於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上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和中國信息協會的指導與監督,辦事機構依託上海市信息中心
上海市信息協會成立於1992年,現有會員單位近1000家,其成員主要包括:①市各委辦、局、區、縣信息機構;②科研、新聞、大專院校的信息機構;③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辦駐滬辦事機構;④大中型企業單位;⑤各社會諮詢、中介機構;⑥計算機、網路、通信、IT行業。協會網路覆蓋各個行業,成為上海市信息化工作中較有影響的社團組織之一。協會下屬信息服務專業委員會有:①通信信息服務專委會;②機要通信信息服務專委會;③家用電器信息服務專委會;④金融、保險、證券信息服務專委會;⑤房地產信息服務專委會。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宗旨是:努力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政府、企業、會員單位、社會各界提供信息內容與信息諮詢服務,充分發揮聯絡政府部門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搭建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的平台。
協會為會員單位提供如下服務:
1、每月舉辦一次高水平的專題報告會,邀請有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對國內外經濟形勢和黨的方針政策以及改革發展中的熱點問題等作專題報告,為會員單位提供最新的國內外有關信息;
2、參與社會各領域的信息服務和中介工作,發揮市信協專業諮詢與專家指導的優勢,積極開展為企業和信息化建設的諮詢服務;
3、為會員單位舉辦的相關活動,給予配合與支持;
4、編輯出版協會會刊《通訊》,為會員單位提供特色信息專供服務;
5、與國內外信息機構建立廣泛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交流平台。

協會章程

上海市信息協會章程
(2008年1月23日上海市信息協會年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上海市信息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SIIA。
第二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由經濟、科技、社會等領域從事信息工作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註冊登記,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單位,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各項工作,共同推進上海“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
第四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工作接受中國信息協會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的指導,本會接受登記管理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辦事機構依託上海市信息中心。
第五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會址設在上海市長寧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以推進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城市信息化的發展為中心,組織調研,為上海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信息化建設提出建議;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推進信息資源共享;以信息服務業的發展為重點,為政府、社會和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搭建政府部門與企事業單位之間,各行業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溝通聯繫的平台,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使上海市信息協會成為獨立公正,按市場化原則規範運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和自律性組織。
第七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業務範圍:信息交流、專題調研、培訓、編印刊物、推廣信息技術、信息諮詢。
(一)組織研究上海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體制等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積極推動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合與協作,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準確性、安全性、及時性、適用性,加快信息的數位化、網路化、社會化、商品化進程,促進信息市場的繁榮與發展。
(三)在遵守國家法律和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組織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向政府部門進言獻策,充分發揮信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四)組織對信息服務行業,特別是信息內容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信息行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
(五)針對企業在深化改革、經營管理和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難點、重點與熱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加強信息諮詢服務,組織和推動相關企業開展業務知識培訓、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
(六)組織有關單位合作開發、交流和推廣信息技術,推進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
(七)編輯出版信息刊物和有關資料,建立協會信息網路,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組織各種研討及考察活動。
(八)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和開展信息技術、信息經濟、信息管理、信息內容服務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九)承擔各級領導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課題研究、項目論證、招商引資、市場調查等信息諮詢及有關信息工作的任務。
(十)建立同兄弟省市、自治區、港澳台地區以及國外信息組織的聯繫,促進相互間的信息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第九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經上海市各級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外省市自治區駐滬機構、港澳台地區駐滬機構,承認本章程者,均可申請,並經審核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個人會員。在信息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個人,承認本章程,由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推薦,可申請並經審核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六)名譽會員。主要授予在信息領域的學術和實踐中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和學者;
(七)為方便團體會員與本會的聯繫,團體會員單位可設聯絡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授權機構批准;
三、由上海市信息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獲得本會贈送的信息刊物或訂閱本會書刊資料,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5、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6、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2年以上不交會費,不履行義務的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會費標準;
5、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6、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
1、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會和財務報告。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4、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5、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7、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根據會長提名確定常務副秘書長以及副秘書長;
10、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11、選舉產生常務理事;
1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13、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貫徹理事會決議;
2、提出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種方案和工作計畫等重大事宜;
3、召開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4、接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負責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
5、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及其必要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信息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等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上海市信息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對外合作協定。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上海市信息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組織編制協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財務預算報告,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擬定協會各項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六)負責組織協會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聘任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執行會議決議,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所設各專委會不是獨立法人,其工作應接受上海市信息協會管理和監督,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專委會可根據《上海市信息協會章程》精神,制定相應的工作條例,以使工作既符合本會《章程》精神,又能保持各自特色。
第五章 財產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是非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會費收入;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需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自行解散,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第五十五條 上海市信息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修改後的上海市信息協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上海市信息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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