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焊接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焊接協會不受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是上海地區焊接工業統一的行業組織;本協會是以焊接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非 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並吸收與焊接有關的企事業、設計、科研、教學等單位參加。
上海市焊接協會成立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廣泛匯聚焊接技術領域的精英人才,依託上海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基礎於個大中型企業,覆蓋科研、設備製造、材料生產、新工藝試驗發展等,常設部門有:秘書處、教育培訓、技術諮詢、交流推廣、行業管理、人才交流、組織建設等委員會。
2005年1月13日,協會在上海交通大學召開代表大會,順利換屆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
協會常設地址:上海市閘北區中興路960號6樓402室(上海市機械工藝研究所內)
郵編:200070

協會章程

上海市焊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上海市焊接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Welding Association簡稱 SWA)。
第二條 為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本協會不受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是上海地區焊接工業統一的行業組織;本協會是以焊接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非 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並吸收與焊接有關的企事業、設計、科研、教學等單位參加。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和有關法規,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作 為中介機構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聯合行業各方面的力量,發揮各種積極因素,統籌 協調行業的有關重大問題、加快技術改造,推動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為上海地區的焊接行業服務,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秘書處設在上海市中興路960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的調整,技術改造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適用於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三)協助政府部門審議有關技術改造及引進項目,推薦科技成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四)貫徹國際先進標準,制訂有關的行業標準,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焊接產品的質量考核和評定;
(五)為焊接生產企業和事業單位培訓焊工和技術人才,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
(六)出版焊接刊物和技術經濟情報資料;
(七)開展國內和國際技術交流,舉辦各種形式的焊接展覽會,了解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
(八)接受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九)業務範圍:編制規劃、審議技術改造及引進項目。四技服務、培訓、出版刊物、國內外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二種:
(-)凡直接從事焊接生產的企業或專業車間,生產焊接設備,焊接材料和焊接器具的企業以及有關的設計、科研、教學等單位均可以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經 協會批准後為正式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均應指定一至二名負責人作為本單位代 表,參加協會活動;
(二)凡關心焊接行業的發展,熱心從事行業協會工作,熟悉焊接生產技術的工程技術人員、教授、專業管理人員以及對協會工作有一定貢獻的在行業中有影響的 其他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和協會批准可作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三)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凡申請入會的單位和個人,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入會的單位和個人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趣事客討論通過後,由理事會常設機構一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議;
(三)有參加協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有優惠享受本協會科研成果和專有技術的權利;
(五)有優先獲得協會技術諮詢服務的權利;
(六)有優先取得(或購買)協會編印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執行本協會各項決議的義務;
(二)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有定期按規定向本協會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四)有參加本協會活動和完成本協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五)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提合理化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或給協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通過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本協會的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協商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 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四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 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理事)採取推薦協商的方式產生,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單位以 企業為主,兼顧各方面。理事任期四年。每屆理事必須更新三分之一。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或協商推薦常務理事;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定理事的增補和調整;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有關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僅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 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協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名單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薦,提交理事會選舉,理事長為本協會的法人代表,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焊接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和威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協會組織與國外對口行業組織的交流和合作活動。簽署技術合作協定。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下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正、副理事長下達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有償服務的收入,包括諮詢服務,出版刊物、編印資料提供信息,舉辦展覽會,技術培訓及政府部I習和其他單位交辦工作任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 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 條本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 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新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和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經修改的協會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上海市經濟委 員會審查同意,並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在完成宗旨後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辦理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1年 3月五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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