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農業科技進步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科技進步的相關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的計畫,安排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的資金。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1號
《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10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0月10日
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和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業科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增加對農業科技進步的投入,建立和完善農業科技的管理機制和創新、服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的推廣和套用。
第四條市和區、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業科技進步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農業科技進步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科技進步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農業科技投入體系,實現穩定的投入增長。
本市應當根據農業科技發展規劃,安排用於農業科技攻關、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和技術引進等科技興農項目的資金。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的計畫,安排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的資金。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參與對農業科技進步的投入。
第六條以市或者區、縣財政性資金設立農業科技項目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發布立項指南。
農業科技項目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評審、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的信用評估、資金使用監管、項目成果績效評估等制度。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科技、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種源、裝備、生態和信息等領域的現代農業科技研究,參與農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報國家的農業科技研究重大項目。凡獲得國家農業科技研究重大項目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配套項目支持。
第八條本市應當定期編制農業科技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對下列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貸款的優惠或者研發經費的補助:
(一)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合作,向農戶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
(二)農業科技成果權利人採取成果轉讓、以成果作為投資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轉化農業科技成果的;
(三)自主創新取得農業科技成果的權利人,在本市經成果轉化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且未獲得政府資助的。
鼓勵和支持本市農業科技成果權利人以成果轉化等形式為其他地區發展現代農業提供服務。
第九條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發展需要,按照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設定綜合性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承擔下列公益性職能:
(一)引進、試驗、示範農業關鍵技術;
(二)監測、預報農作物和林木病蟲草害、動物疫病等農業災害,提供防治和處置技術指導;
(三)提供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檢驗技術服務;
(四)提供農業資源、農業生態環境、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技術服務;
(五)提供農業技術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訓服務;
(六)其他公益性農業科技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農業技術人員,組建村級農業技術服務隊伍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能所需的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條本市依法保護農業方面的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農產品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為申請人、權利人提供相關服務。
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申請農業方面的智慧財產權,獲得植物新品種權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申請費、審查費等資助。
第十一條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科技信息平台,為農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農業生產、經營和科技研發活動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本市應當加強農業科技人才的培養。
本市應當制定農業重點領域的科技人才開發目錄,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培養和引進高層次農業科技人才,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相應的激勵機制。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發展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和農村成人教育,擴大職業教育面向農村的招生規模。本市應當採取措施減免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中種植、養殖等專業學生的學費。
第十三條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訂農業科技人員的專業培訓計畫和農民的專業技術、實用技術等農業技術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免費為農民提供農業技術培訓。
市和區、縣科技、農業、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有關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到鄉、鎮、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提高農民套用農業技術的能力。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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