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通知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本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繁榮和發展公共文化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等部門或者社會力量向社區居民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以下統稱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益性文化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均衡發展、方便民眾的原則,堅持把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是本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農業、財政、規劃國土資源、新聞出版、旅遊、體育、司法、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六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經費、運行經費和社區公共文化活動經費納入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規模、服務項目、服務人口確定每年對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財政投入數量,並不斷加大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經費投入。
第七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設定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定標準》。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並落實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措施。
第八條
各街道和鄉、鎮的行政區域內應當設定一個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常住人口超過十萬人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分中心。各居(村)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內應當設定一個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常住人口超過五千人的行政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兩個以上綜合文化活動室。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基本配置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由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設定;
(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
(三)為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運行提供保障;
(四)對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所轄區域內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的日常運行管理。
第十條
鼓勵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式,擇優確定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運行單位。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運行單位簽訂協定,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運行的具體要求。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運行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機構,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能力;
(二)有與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可以結合各自特點,實行居民自我管理,建立適合當地實際的公共文化服務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範和標準。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和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管理制度,開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動,保障公眾基本文化權益。
第十二條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為公眾提供文藝演出、書報閱讀、展覽展示、影視放映、上網服務、體育健身、學習培訓、科學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傳、國防教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心理輔導等各類公益性服務,並為社區開展其他公益性活動提供服務和支持。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通過徵詢公眾意見等形式,了解公眾對服務內容的需求,開展具有社區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動。
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居民、村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文化服務,為居民、村民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採取購買服務、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文化團體、社區民眾文化團隊和個人為社區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豐富社區居民文化生活;鼓勵和支持本市文聯、社聯等民眾團體發揮優勢,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
支持社區居民在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動。文化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自行組織的民眾文化活動給予支持和引導,滿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
居民參加社區公共文化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德,避免影響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五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等群體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六條
有關政府部門和服務機構可以依託社
區公共文化設施開展面向社區的相關服務,也可以依託其他公共設施開展社區公共文化活動,促進社區公共設施的資源共享。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為民眾文化團隊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適應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運用新媒體、新技術為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實現光纖接入和無線區域網路覆蓋,方便公眾上網。
第十八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每天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相應的文化服務項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於五十六個小時。
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延長開放時間。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服務項目等應當向公眾公示。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內按照國家規定設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除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內設定的其他文化服務項目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眾公示。
第二十條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向公眾開放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面積應當不少於使用面積的百分之九十。
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向公眾開放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面積應當不少於使用面積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不得擠占、挪用、出租社區公共文化設施。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社區居民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拆除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新建設的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原有的建築面積。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情況進行評估考核,也可以委託社會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考核,並逐步建立居民滿意度測評機制。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評估考核和測評結果。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信息平台,公布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考核評估結果、獎懲情況,公示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目錄,並為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指導信息。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人員隊伍建設。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專業崗位工作人員的資格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支持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工作人員參加技能培訓,並與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社區公共文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工作,提高服務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組織志願者根據社區特點和實際需求,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設立專項基金、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等多種形式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社區公共文化事業捐贈財產。向社區公共文化事業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調查、核實,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對開展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開放面積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收費項目價格的;
(三)對國家規定的免費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實行收費的。
第三十一條
擠占、挪用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由文化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擅自拆除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共文化事業發展,尤其是關係到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需求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工作。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路,讓民眾廣泛享有免費或優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並明確提出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文化建設法制化水平。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對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近年來,本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取得了較大進步,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等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布局逐步完善,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品質不斷提升,初步滿足了廣大市民的公共文化需求。但同時,也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包括: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經費投入相對不足,部分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社區公共文化活動的形式和內容較為單調,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專業人才匱乏,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有待加強等。
為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規範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社區公共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為推動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進一步提高社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保障和完善文化民生。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市文廣影視局於2011年成立專門的立法調研起草小組,開展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立法調研工作,進行實地考察並多次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了《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若干規定(草案)》,並於2012年4月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書面徵求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教委、市體育局等相關部門和部分區縣政府的意見,並就《規定(草案)》的名稱、體例、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與市委宣傳部、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專門溝通。在匯總、參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對市文廣影視局的報送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規定(草案)》。
三、立法的指導思想
《規定(草案)》的立法工作主要遵循以下指導思想:
一是落腳基層,服務社區。以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和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為平台,為公眾提供文藝演出、書報閱讀、影視放映、體育健身、學習培訓等服務,保障公眾的基本文化權益。
二是規範管理,提高實效。在確保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按標準設定的基礎上,強化對運行管理的規範,鼓勵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作,進一步提高運行效能和服務水平。
三是政府保障,社會參與。明確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經費保障職責,文化等相關行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同時,鼓勵各類文化團體、志願者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豐富社區民眾文化生活。
四、《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界定
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概念,目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中並沒有相應的表述。為了突出此次立法規範的重點,《規定(草案)》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作了界定,明確“本規定所稱社區公共文化服務,是指政府依託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和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以下統稱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相關活動”。(第二條)
(二)關於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經費保障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公共文化服務堅持以政府為主導,以公共財政為支撐,體現公益性原則。為了使社區公共文化服務惠及更廣泛的群體,使更多市民共享公共文化設施、參與公共文化活動,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規定(草案)》規定,“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經費、運行經費和社區公共文化活動經費納入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級財政對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經費給予適當補貼”;同時,還要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建設規模、服務項目、服務人口確定每年對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財政投入數量,並不斷加大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經費投入。(第六條)
(三)關於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設定要求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是直接為公眾提供文化服務的基礎設施。目前已建成的200多個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和5000餘家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基本覆蓋全部街道和鄉鎮,但根據本市人口數量不斷增長、人口聚集程度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為了進一步擴大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覆蓋面,《規定(草案)》明確,“各街道、鄉(鎮)的行政區域內應當設定一個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常住人口超過10萬人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分中心。各居(村)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內應當設定一個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常住人口超過5000人的行政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兩個以上綜合文化活動室”。(第八條)
(四)關於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和運行主體
按照管辦分離、責任明晰的原則,《規定(草案)》分別明確了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主體、運行主體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
一是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工作,承擔社區公共文化設施設定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日常運行管理的職責,並為社區公共文化設施運行提供保障和進行監督、評估。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所轄區域內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的日常運行管理。(第九條)
二是鼓勵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指定、委託等方式,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式,擇優確定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運行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運行單位簽訂協定,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運行的具體要求。(第十條)
三是明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運行單位的機構性質,並要求其具備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工作能力、專業人員和管理制度。(第十條)
(五)關於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內容和開放使用
為了充分發揮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功能,尤其是使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真正成為社區的多功能、綜合性文化服務平台,《規定(草案)》明確了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服務內容,包括文藝演出、書報閱讀、展覽展示、影視放映、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體育健身、學習培訓、科學普及、法制宣傳、國防教育等各類公益性服務,並為社區開展其他公益性活動提供服務和支持。同時,還要求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通過徵詢公眾意見等形式,了解公眾對服務內容的需求,開展具有社區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動;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根據實際情況,為居民、村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文化服務,為居民、村民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提供便利。(第十二條)
此外,《規定(草案)》對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開放面積、免費和低價開放的服務項目等也提出明確要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
目前,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主要依靠各級政府投入,社區公共文化活動也主要由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舉辦,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尚未充分調動。為了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建設,《規定(草案)》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鼓勵各類文化企事業單位、文化團體、社區民眾文化團隊為社區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豐富社區民眾文化生活。(第十三條)
二是鼓勵志願者根據社區特點和實際需求,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第二十三條)
三是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社區公共文化事業捐贈財產、提供贊助。向社區公共文化事業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二十四條)
(七)關於文化行政部門的監督和保障
文化行政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負有監督、指導、服務、保障等職責,《規定(草案)》規定,“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情況進行評估考核,也可以委託社會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考核,並逐步建立居民滿意度測評機制”,評估考核和測評結果定期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第二十條)
此外,《規定(草案)》還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信息平台和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人員隊伍建設提出明確要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規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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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在公共場所開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動將得到支持和引導;發現違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的,可向相關部門投訴;擠占、挪用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最高將面臨3萬元罰款;擅自拆除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從市人大常委會對 《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 (草案)》 (修改稿)的審議過程中了解到上述信息。
此次的修改稿中,新增了一條關於自發企業文化活動的規定, “支持社區居民在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動。文化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 (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自行組織的民眾文化活動給予支持和引導,滿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
修改稿同時指出, “居民參加社區公共文化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德,避免影響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唐寧在對《草案》的審議報告中指出,受理公眾投訴是對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重要方式。為此,修改稿中採納了這一建議,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調查、核實,予以處理。 ”
此外,修改稿中新增了相關法責任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最低開放面積對公眾開放的,未公示收費項目價格的,對國家規定的免費公共文化項目實行執行收費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對於擠占、挪用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將由文化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擅自拆除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