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推進國家住宅產業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的實施,綜合協調、推進本市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組織研究制定住宅產業科技進步規劃及產業政策;參與住宅基地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核、擴初設計的審批以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檔案中相關建設指標的確定。
(四)負責編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竣工及配套設施等發展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本市住宅設計標準以及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標準等進行編制和調整,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住房分配製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編制各類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本市住宅質量和性能管理;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許可審批;對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審核發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協同市有關部門對住宅開發企業、工程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或備案。
(七)制定本市各類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管理等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房屋權屬檔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並實施管理。
(八)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本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組織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按許可權負責房地產業相關的開發經營行為、交易行為、交易資金監管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以及房地產開發、估價、經紀相關的行政管理。
(九)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負責居住類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鑑定的行政管理;推進舊區改造項目;負責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受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託,負責直管公房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和私房歷史遺留問題及宗教房產代經管理;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工作。
(十一)制定本市房屋徵收與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制定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拆遷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行政許可,建立房屋徵收和拆遷監管信息系統,組織協調拆遷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種房產權屬糾紛。
(十三)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信息化建設。
(十四)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報送、提供發展動態和信息。
(十五)參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關資金的管理;參與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負責住宅建設配套工程費的徵收,並按批准的年度計畫使用和管理。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處
(三)組織人事處
(四)計畫財務處(審計處)
(五)科技教育處
(六)住房發展處
(七)執法監督處
(八)住房保障管理處(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
(九)住房建設監管處
(十)住房配套管理處
(十一)房產權籍管理處
(十二)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十三)房屋拆遷管理處
(十四)房屋修繕和改造管理處(歷史建築保護處)
(十五)物業管理處
(十六)落實私房政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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