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市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的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領導或者主持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4、召集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6、根據本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市政府決算;
7、監督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9、撤銷本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在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1、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長的任免;任免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14、在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5、決定授予本市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