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寧波商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商會成立

上海靜安希爾頓酒店,一個曾經讓寧波商人郁國祥名聲大噪的地方(2003年,郁出資1.5億美元,收購酒店的90%股份)。
那天,郁國祥的數百位老鄉將聚集在這裡,上海寧波商會將正式掛牌。在長長的嘉賓名單里,人們驚訝地發現,葉立培、吳國迪、鄭永剛、賴振元……這些耳熟能詳的富豪竟然全都是寧波人。
100多年前,寧波人來到上海,在這裡他們造就葉澄衷、虞洽卿、朱葆三、包玉剛、邵逸夫、董浩雲等大批有影響力的富商大賈。
據即將出任商會會長的莊曉天介紹,目前寧波人在上海創辦的企業至少有數千家,商會成立後,他們有了一個“家”。“可以說,上海是寧波人的‘福地’,希望他們能再現輝煌。”
數萬寧波人上海創業
“6年前,我們就有成立寧波商會的構想,提出申請也有兩年了。”莊曉天說,直到去年12月30日,寧波商會才獲準設立,它也是上海第一個省級以下的地方商會。
莊曉天曾任上海市副市長,說起寧波人在上海的企業,他如數家珍:“上海建築業中有100多家寧波企業,賴振元的龍元建設是龍頭;服裝業則以鄭永剛的杉杉集團為代表;房地產業中,葉立培的仲盛集團、裘東方的保集集團資產規模非常可觀;在重工業方面,吳國迪的埃立生集團最成功。另外,家具業也有500多家企業,餐飲業大概有500多家,電子產品有200多家企業。”
莊曉天稱,目前在上海,寧波人控股、註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企業有2300多家,僅註冊資金就有100多億元,居長三角16個城市在滬企業第一。
低調而神秘的寧波商人
儘管上海已雲集如此之多的寧波企業,但寧波在滬商人群體,除了鄭永剛等少數人之外,並沒有引起太多關注。相反,溫州、紹興等浙商在上海的一些舉動卻常常引起轟動。
這可以歸結為寧波人的低調。目前,寧波商會已吸收會員350多人,其中不少人的資金規模都是上百億元。
吳國迪,2005年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13位,他旗下的埃立生集團以鋼管、石化等現代重化工業為主,總資產高達350億元,總營業額超過550億元,是上海衝擊世界500強的後備企業之一。
葉立培,曾排名福布斯富豪榜第6,被稱為上海地產大王,處事也很低調。他旗下的仲盛集團,開發了仲盛金融中心、南證大廈名都城、名都古北等許多項目。
郁國祥,他的家族是媒體關注的一個謎。無論是2003年,郁國祥出資1.5億美元,收購希爾頓酒店還是他哥哥郁能建出資10億美元,受讓杭州繞城高速公路25年經營權,媒體至今都不清楚郁國祥家族有多少錢。
新一代寧波商人有優勢
根據莊曉天的規劃,寧波商會成立後,可做的事情非常多,目前第一步是辦商會雜誌、網站、收集有用經濟信息、定期聯誼學習活動等等。
“如果有可能,希望能利用各會員的優勢,聯結起來做投資公司。”莊曉天雄心勃勃地說,“如寧波在上海優勢建築企業能聯合起來,優勢互補,那無論樓宇、橋樑還是高速公路,都不在話下了。”
莊曉天分析說,與老寧波比,現在許多寧波人來到上海發展,許多都具有本科以上的學歷,或者在寧波就已有了相當基礎:“他們是為了讓企業和自身得到更好發展而實施戰略轉移。”

商會章程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寧波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機構名稱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寧波商會,英文的名稱為“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 of? Shangha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 Commerce”,簡稱:上海市工商聯寧波商會,英文縮寫為 SFIC 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機構性質
本會由寧波籍公民在上海從事生產投資經營等活動的,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主動地開展外引內聯和文明經營的經濟活動,努力實踐服務企業,做企業與政府的橋樑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促進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準則。主管單位為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商會),並接受寧波市人民政府和寧波工商業聯合會(商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上海市南匯路69號(上海寧波聯誼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良好形象,為寧波爭光,宣傳介紹寧波與上海建設發展戰略和近期規劃,組織會員關心支持寧波與上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切實為寧波和上海的繁榮作出積極貢獻。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工作,使會員企業和個人的經營活動納入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提高會員自律意識。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取得必要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要求、建議和意見。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等活動,為加強滬甬兩地企業及本會成員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繫,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五)會同滬甬兩地新聞媒體,適時介紹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擴大企業影響,提高企業知名度。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本會會員企業提供諮詢、信息、培訓等服務,關心會員企業的發展,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發展經貿業務,開展經營合作及展覽展銷、外出考察等有關事宜。
(八)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優秀會員,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推薦先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上海經營的寧波籍非公有制經濟的企業,寧波籍在滬的企業機構,在滬經濟組織的寧波籍著名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本會實行團體和個人會員制。實行自願入會,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入會條件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由單位(或個人)書面申請,由會員或有關部門推薦介紹,並符合以下條件,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本會會務會議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熱心本會工作,奉獻本會事業;
(四)奉公守法,依法經營,信譽良好;
(五)有互助合作的團隊精神。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實施監督;
(五)入會、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執行本會有關決議、決定;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本會建設和發展;
(四)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商業機密除外)。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的,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義務的,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會務會議批准,可勸其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經通知後仍不繳會費的,可視作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八)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中第一、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可授權會長會議行使職權。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並可根據需要通知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它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任期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三)為人正直公道,有奉獻精神,熱心助人,熱心公益事業。能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利益,有較高威望和凝聚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組織落實實施,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交會長審定;
(五)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實施本會的決議和任務;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海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以及會員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費管理制度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會費繳納標準需聽取會員意見後,依據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接受的捐贈或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根據與捐贈人或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用途合法使用。
第二十九條 經費管理
(一)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或被個人占有。
(二)本會必須按國家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經費的收支情況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並接受主管部門審計和監督。
(四)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需接受財務審計。
(五)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理事會提出,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的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核,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主管單位辦妥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上級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6年4 月15 日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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