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上海市中醫藥學會,上海市中醫藥學會成立於1952年7月,是上海市
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中醫藥學術團體。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和 上海市衛生局 及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並接受中華中醫藥學會(總會)的業務指導。
學會主要以上海市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出版、管理等相關領域的中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才為主。下設內科、外科、婦科、兒科、骨傷科等34個分會。學會和下屬各分會定期召開中醫藥相關學術會議以及各類學術活動。
主要業務範圍:國內外學術交流、出版刊物、繼續教育、科技諮詢等。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學會出版發行的《上海中醫藥報》是國內首家專業權威的中醫藥養生保健科普報。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上海市中醫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本市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紐帶和發展中醫藥科學事業的助手。
第二條 本會以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 三個代表,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執行黨的中醫政策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發揚中醫特色,團結中西醫藥工作者,為繁榮發展中醫藥事業和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為中醫藥戰線出成果、出人才,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三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國內外學術交流、出版刊物、繼續教育、科技諮詢等。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課題的探討與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中醫藥學術期刊、科普讀物、專著及參考資料;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會員及 廣大中醫藥工作者的學術水平;
四、普及中醫藥知識,對廣大民眾進行科普教育,以提高自我保障意識;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在發展中醫藥事業方面發揮諮詢作用;六、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的編審;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的中醫藥人才,推薦、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承認本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主治(管)中醫、藥師以上,以及在醫療、教學、科研、編輯、出版、組織管理部門取得相當職稱者;
二、已獲得中醫藥師及相當職稱後,仍從事中醫藥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一定學術水平、工作經驗和一技之長者;
三、西醫學習中醫及其它科技人員,取得主治醫師、主管藥師以上相當職稱,從事中 醫藥工作並有一定成績者;
四、熱心中醫藥事業並從事中醫藥管理工作的幹部。
第五條 入會手續
一、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及單位推薦,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二、港、澳、台及外籍中醫藥學者,凡符合會員條件並自願入會者,可由本人申請, 經本會批准即可入會;
三、團體會員:凡個人會員比較集中的醫、教、研單位以及與本會專業有關的醫藥生 產單位可申請為團體會員,經本會批准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學術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五、遵守本會章程;
六、接受本會的決議和所委託的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學術活動、科技和科普活動;
八、按時繳納會費;
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可申明退會。嚴重違反章程者應勸其退會,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員資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職責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人員一般為會員的十 分之一;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修改本會的章程;
四、選舉新的理事會;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
第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章程實施細則和工作計畫,決定召開全國性及地區性學術會議、科普會
議;決定編輯出版期刊和科普讀物等;
三、決定各專科分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設定,並指導其工作;
四、組織完成市科協及市衛生局交付的任務;
五、理事會經民主協商,推選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一般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5—10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六、曾任本會理事,對本會有顯著貢獻者,可授予適當榮譽稱號。
第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職幹部,組成辦事機構。
第五章 領導關係
本會接受上海市衛生局和上海市科協的雙重領導,並接受中華中醫藥學會(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資助或捐贈;
二、上級撥款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收入;
四、會員繳納的會費(含個人和團體)
五、本會基金;
六、其它。
第十二條 經費管理:在常務理事領導下的民主管理制度,並執行國家對本會的財政 法規和制度。本會建立年度財務報告制度,經費由專人負責管理,資產及不動產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自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並報市科協和市衛生局備 案。
第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在對外學術交流等活動中可沿用中華中醫藥學會上海分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