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縣政府辦

(三)負責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文電的草擬,審核和制發工作。 (四)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會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檢查執行情況。 (二十三)負責縣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

主要職責

(一)辦理中央、國務院及其各部門,省委、省政府及其各部門,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和縣委文電的呈(傳)閱以及有關文電的處理工作。
(二)研究審核縣直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的檔案,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三)負責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文電的草擬,審核和制發工作。
(四)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會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檢查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對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檔案及領導重要批示的執行情況。
(六)根據縣政府的部署和安排,組織調查研究全縣改革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縣政府系統信息工作。
(七)協調縣政府部門、鄉鎮之間的工作關係,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定。
(八)負責與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的聯繫,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辦理全國人大、省人大、市人大、縣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省政協、市政協、縣政協委員的提案。
(九)處理人民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及時反映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建議。
(十)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十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規定,擬定全縣扶貧開發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統計監測工作。
(十二)負責擬定和實施全縣老區、貧困地區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扶貧資金的分配和扶貧項目的管理,並對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十三)組織和管理全縣老區、貧困地區科技扶貧的培摘、示範、推廣工作。指導全縣老區、貧困地區開展有關扶貧方面橫向協作。組織黨政機關和社會各界開展定點對口幫扶工作。
(十四)協助貧困地區開展對外聯絡;爭取並按規定接受境外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援助;負責外資扶貧款項的引進、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
(十五)負責擬定全縣招商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督促檢查有關招商引資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
(十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外事僑務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認真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關於外事僑務工作的指示、決定。
(十七)協調全縣的涉外、涉僑活動,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僑、涉外事件;協調做好引進外資、引進技術項目等工作;審報和管理全縣因公出國和邀請外國人來訪及縣領導的出訪聯繫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接待來訪的重要外賓和華僑、華人及港澳台同胞中的重點人物;管理、指導對外民間友好交流活動;負責做好外事僑務的宣傳工作;掌握統一國家對國內外重大事件的表態口徑,會審重要涉外、涉僑報導稿件。
(十九)編制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工作計畫,組織實施起草、審核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查、修改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政府上報縣政府審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轉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和綜合上報工作。
(二十一)擬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畫,履行《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所賦予的各項監督職責。
(二十二)會同有關邵門調處土地、山林、水利、礦產等權屬爭議和重大民眾性糾紛。
(二十三)負責縣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四)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的研究,為縣政府提供法律諮詢,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議。
(二十五)歸口管理扶貧開發辦公室(革命老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二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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