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律師

具有一定的法學基礎理論和律師專業知識,一般了解掌握國內外法學理論研究和律師專業發展動態,並結合國家和本省律師實務發展的需要,確定專業工作和研究方向;

[三級律師資格評審標準] 具有一定的法學基礎理論和律師專業知識,一般了解掌握國內外法學理論研究和律師專業發展動態,並結合國家和本省律師實務發展的需要,確定專業工作和研究方向;有相應的工作經歷和辦理訴訟、非訴訟案件的能力,獨立承辦1項以上省內重大的疑難案件;能經常運用外國語獲取國外法學研究和律師實務信息、辦理案件;獨立承擔或參與地市局級法學課題研究和律師實務交流活動,公開出版有一定質量的法學著作或論文,在業務和學術上有給下級律師提供幫助或指導的能力;具有優良的律師職業道德、工作責任感和事業心,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當地律師界逐漸表現業務和學術上的優勢。

申報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比較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具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律師業務,能獨立承辦各項律師業務;具有全面指導四級律師及其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撰寫律師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基本掌握一門外語,掌握計算機套用技術;符合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市從事專職執業律師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延遲3年申報。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三級律師職稱:

1.大學法律專科畢業生,取得四級律師資格4年以上;

2.大學法律本科畢業生,取得四級律師資格3年以上;

3.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取得四級律師資格2年以上;

(二)獲得相關專業的以下學歷,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具備三級律師職稱:

1.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取得律師資格;

2.獲得法學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取得律師資格並從事律師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或《蘇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參加律師協會或省轄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繼續教育,關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具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培訓合格。

第七條 工作能力要求

(一)符合本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

(二)熟悉律師業務,能獨立承辦各項律師業務;

(三)具有全面指導四級律師及其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四級律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律師某項業務工作創造過有效的辦法或經驗,被當地律師業務主管部門認定或組織推廣,並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二)辦理過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律師業務,並受到有關方面的好評。

第九條 論文要求

任四級律師期間,撰寫本專業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文、交流材料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縣(區)級以上報刊上發表過律師專業論文2篇以上;

(二)在縣(區)級以上舉辦的律師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或宣讀過論文或律師專業交流材料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基本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國家或省市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對參加了上一年度或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但未達到合格標準的1957年1月1日前出生的單位業務骨幹或學科帶頭人,符合省職稱辦規定的最低控制分數線標準,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填寫“業務骨幹(學科帶頭人)審批表”經蘇州市職稱辦批准後,其外語考試成績可作為評聘的參考條件。

1.獲縣(區)以上表彰的優秀律師;

2.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任期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年度考核為優秀。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一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要求

(一)掌握計算機套用技術,並通過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核),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1957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律師、公證員,應達到合格標準。1957年1月1日前出生未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必須提供參加職稱計算機培訓證明,考核的成績可作為評審參考條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計算機:

1.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計算機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一)確有真才實學,任四級律師期間業績顯著,在省轄市律師行業里有一定影響,雖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但取得四級律師資格6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四級律師資格3年以上。

(二)對少數業績、成果特別突出的,經省轄市以上司法局職稱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省轄市司法局中評審評定的,需報省轄市職稱辦同意),可不受此限制。

凡破格申報者,必須符合第三、五、十、十一條規定的要求外,任現職以來的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優秀。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任現職以來,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條件的前提下,還必須具備以下二類條件中的各一條:第一類:

(一)在省轄市級以上刊物、學術會議上發表或宣讀過法律專業的學術論文;

(二)參與出版過律師或法律方面的專著或譯著;

(三)辦理過在本市內有較大影響的疑難案件,並發揮了主要作用的(由省轄市司法局認定)。第二類:

(一)獲市(縣、區)級以上表彰的優秀律師或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

(二)對律師業務創立了有價值的經驗或辦法,並在縣(區)內同行中得到推廣(由省轄市司法局認定)。既不具備規定學歷,又不具備規定資歷的律師破格晉升高一級律師職務,需具備上述二類條件中至少三項以上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三級律師職稱,並按規定程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特定解釋,若干說明等見附錄。

第十六條 本條件由市職稱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件自批准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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