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1992年全國人大通過興建三峽工程議案後,國務院決定全國(西藏、貧困地區的農業排灌用電、縣及縣以下的孤立電網除外)用電加價3~7厘錢/千瓦時,與葛洲壩電廠上交利潤一併作為三峽基金 ,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
2012年4月26日,三峽集團公司總經理陳飛首次公開了三峽基金的總額,總計1378億元。他稱,這1378億元是由全國百姓在每度電中支付3到7厘錢得來。
徵收依據
1.《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1992]財工字第576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通知》(國辦發[1993]34號)。
3.《財政部關於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解繳入庫問題的通知》(財工[1993]176號)。
4.《財政部電力工業部關於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征繳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工[1995]237號)。
5.《財政部國家電力公司關於明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徵收管理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經字[1999]1115號)。
徵收模式
該基金在財政上列收列支,專款專用,由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管局)負責隨電費一起徵收。
徵收歷史
1992年7月11日,國家物價局以〔1992〕價工函字353號文下發《關於1992年煤運加價用電加價及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問題意見的函》,其中要求電力企業在節能降耗、努力消化鐵路貨運、煤炭提價影響的基礎上,當年燃運加價用電加價標準全國每1kW/h提高1分5厘,其中3厘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1994年,國務院調整了三峽基金的徵收標準,由每千瓦時三厘提高到四厘。
三峽基金的徵收於2009年三峽工程完工時結束。
使用情況
三峽工程總投資預算2039億元,實際總投資1800億元,其中三峽基金占總投資40%左右。
2010年6月23日,國家審計署首度公開了三峽基金的使用情況。公開的審計結果顯示,三峽基金1.2億元被違規使用。
換名徵收
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經國務院同意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穩過渡,保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現行徵收政策基本不變”,“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同時停止徵收”。
據此,從2010年1月1日起,三峽基金已隨三峽工程基本完工而停止徵收,但為其籌資的電價附加並未取消,繼續以新設立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名義徵收,徵收期為10年,其用途包括“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