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一級資本(英文:Tier1capital),簡稱一級資本,又稱核心資本(CoreCapital),是金融監管機構衡量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指標。於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定開始使用。
一級資本必須占銀行資本總額的50%以上。一級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
核心一級資本包括:
(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二)資本公積。(三)盈餘公積。(四)一般風險準備。(五)未分配利潤。(六)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其他一級資本包括:
(一)其它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二)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來源
核心資本的來源包括發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等方式。
對銀行影響
補充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提高抗風險能力的最根本手段。核心資本對商業銀行的最終影響體現在槓桿倍數降低。降低風險權重也是提升資本充足率的重要方式。
資本充足率
概念
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計算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加權風險資產總額)×100%
《巴塞爾協定III》
2010年9月12日,全球主要國家和經濟體央行代表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主導下,就《巴塞爾協定III》達成一致。
《巴塞爾協定III》新規:一級資本金比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當前的2%提升至4.5%。這一更嚴格的要求將分階段實施並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之前實現。一級資本金比率將在同一時間範圍內從4%提升至6%。
《巴塞爾協定III》核心內容是提高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至7%,增強其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該協定還規定,全球各商業銀行為應對潛在虧損劃撥的資本總額仍將至少占風險加權資產的8%;不過,各銀行應增設“資本防護緩衝資金”,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
《巴塞爾協定III》規定,在各類資產中,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加上2.5%具同等質量的資本防護緩衝資金,銀行所持有的普通股比例將至少達7%。
為減輕資本新規對全球各銀行和金融市場所造成的壓力,《巴塞爾協定III》規定,新規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分階段執行。其中,各銀行須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執行新的一級資本規定;而資本防護緩衝資金規定則須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執行。
二級資本
二級資本(Tier2Capital)也稱附屬資本,是衡量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指標,由非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債權/股權)混合資本工具和次級長期債券構成。由於清償風險的存在,次級債券的信用評級要比同一發行體發行的高級債券低一到兩個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