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定,全名是資本充足協定(Capital Accord),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為了維持資本市場穩定、減少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降低銀行系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推出的資本充足比率要求。在1988年首次訂立,並於2003年作出了第二次的修訂。
簡史
為強化國際型銀行體系的穩定,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布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範,稱為巴塞爾資本協定。然而 Basel I 未涵蓋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而信用風險權數級距區分過於粗略,扭曲銀行風險全貌,加上法定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幾年大型銀行規模及複雜度的增加,也都凸顯 Basel I 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需求的計算,於次年底開始實施。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布了新的資本適足比率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諮詢檔案,對 Basel I 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加入了作業風險的參數,將三種風險納入銀行資本計提考量,以期規範國際型銀行風險承擔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並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數的國家都能採用此架構。
第一次巴塞爾協定
在1988年由國際清算銀行提出,並被來自十國集團等中央銀行的委員會成員採納。大使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至少要維持在百分之八的水平,並且列出了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公式。這協定推出後,成為西方主要金融體系所採納的標準。
第二次巴塞爾協定
由1999年開始作出諮詢,並於2003年開始實施。新的巴塞爾協定,主要針對金融環境多年來的變化,對銀行的多種金融工具的雙邊,多邊淨額結算,市場風險以及最低資本比率要求的監管,作出更嚴謹的要求。現時西方主要金融體系,都開始陸續執行第二次巴塞爾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