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一案兩訴”,有著特殊的含義,指的是發生了一起具有法律意義的犯罪事件以後,各方當事人分別啟動刑事和民事兩個訴訟程式來解決糾紛。
我國實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是一個訴訟,並以刑事審判為主,刑事上的認定說明並代替了民事上的認定,而“一案兩訴”則是兩個訴訟:一個是刑事訴訟,另一個是民事訴訟,它們之間相互獨立而並行不悖。
“一案兩訴”中兩個訴訟的不同點
其一、訴訟目的不一樣。在“一案兩訴”中,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追求“社會正義”,讓犯罪者受到刑罰,可能是坐牢甚至是死刑;而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個體正義”,主要是讓敗訴方付出經濟方面的賠償。
其二、訴訟主體不一樣。刑事訴訟是由當地檢察官發動的,而民事訴訟由律師代表提起
其三、法律依據不一樣。
其四、訴訟程式不一樣。兩種訴訟均既可實行陪審團審,又可以實行法官審。但刑事訴訟的一般程式為案發、逮捕、立案、提審、認罪協商、證據開示、審前動議、挑選陪審團、審理、總結陳詞、裁決及抗訴;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式為起訴、立案、答辯、證據開示、審前會議、挑選陪審團、審理、裁決及抗訴。另外,前者的陪審團審理必須達成一致的決定,否則案件要重審;後者通常只需達到“9:3”的共識,即可判案。
其五、證明標準不一樣。在刑事訴訟中,若要法庭最後判決被告人有罪,控方的證明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而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要低得多,一般表述為“證據優勢”的標準。也就是說,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要比被告的有說服力。用數學機率來表示,刑事訴訟中控方需要90%以上的證明,民事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其主張有51%以上的可能性即可。
因此,“一案兩訴”的兩個訴訟結果可能沒有必然的吻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