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 提審 tíshěn
(1) [bring up for trial;bring sb.before the court]∶提出犯人進行審訊
(2) [review a case;remove the case for trial]∶因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級法院把下級法院尚未判決或已經判決的案件提來自行審判
詳細解釋
(1).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問。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蒞任·稟帖贅說》:“在憲台提審,不過以 安靖地方。” 張書紳 《 正氣歌》:“ 志新 被捕後,看守所、法院進行了多次提審。”
(2).上級法院依法將下級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錯誤判決的案件提歸自己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再抗訴後,直接調取原審案卷和材料,並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式。
當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採取兩個措施:一是指定再審,即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二是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出法官審理案件。雖然“提審”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大多採取的是“指定再審”,而“提審”的方式極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