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初字第12569號
原告馮全利。
被告李中財。
原告馮全利與被告李中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本院於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保清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全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中財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全利訴稱:2014年8月23日23時,原告駕駛小客車行駛至昌平區京藏高速西輔路百葛橋路口處,被告駕駛的小客車前部與原告車輛尾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交通隊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的車輛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後,被告未承擔其賠償責任,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646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中財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23時10分許,馮全利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為京K27839)行駛至昌平區京藏高速路西輔線百葛橋路口處,適有被告李中財駕駛的小客車(車牌號為京P7PG93)從其後方駛來,兩車相撞,車輛受損。此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李中財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馮全利駕駛的車輛在北京海潤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花費車輛維修費8468元。2014年9月,馮全利訴至本院,訴訟請求同訴稱。
另查,馮全利駕駛的上述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馮德利,馮全利系該車實際所有人。李中財駕駛的上述小客車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已向馮全利支付汽車維修費2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告馮全利交通事故認定書、汽車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本人的駕駛證及駕駛車輛的行駛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李中財駕駛的車輛已依法參加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內對原告馮全利承擔先行賠付義務,根據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李中財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其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外對原告馮全利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保險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賠償義務,因此,根據原告提交的車輛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以外的汽車修理費,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中財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視為放棄當庭答辯、舉證以及質證的權利。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中財賠償原告馮全利車輛維修費六千四百六十八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被告李中財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保清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