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世紀以前,由於人們對醫學知識所知甚少,不能夠科學地斷定加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繫,所以,對某人是否因自己的行為對他人死亡負責的問題確定了一個絕對規則:即如果被害人在遭受打擊之後繼續維持生命達一年零一日以上,則即使在此之後死亡,行為人也不因此而負謀殺罪責;相反,只要被害人在遭受打擊之後一年零一日之內死亡,除明顯由於其他外力所致之外,行為人都要因此而負謀殺罪責。
隨醫學的發展和普及,這一普通法中的機械式的計算法呈逐漸衰敗的趨勢,有的地方予以廢除。但在美國的許多州,至今仍沒有廢除這一規則,實際判案中仍然遵循,甚至以制定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有的案件和制定法甚至把這一規則同樣運用於非預謀性殺人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