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人公司
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
家族式的公司
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現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所謂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實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於95%。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狹義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性質也是“一人公司”,但由於其特殊性,即設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將其單獨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意義
一人公司的公司法理論上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分。狹義的一人公司指股東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又稱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廣義的一人公司,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還包括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實股東只有一人,其餘股東僅是為了真實股東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謂名義股東,這種名義股東並不享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權,當然也不承擔真正意義上的股東義務。這種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現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所謂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實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於95%。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是狹義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性質也是一人公司,但由於其特殊性,即設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將其單獨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東自任董事、經理並實際控制公司,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及公司組織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容易混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股東可以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或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或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或以公司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等。但一人公司有其存在價值。首先,一人公司符合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體現對投資者自由選擇投資方式的尊重。其次,一人公司可使惟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第三,一人公司可以避免多數股東情況下的相互計較與算計,避免效率低下的議事程式與繁瑣的決策過程,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第四,對某些行業和某些類型的企業,資金的優勢與企業的規模並不重要,而人的因素至為關鍵,小規模經營更顯優勢,一人公司與此正相吻合。同時,通過立法可以最低限度地預防一人公司的弊端。
特徵
1.股東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徵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後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徵同於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
3.組織機構的簡化。一人公司由於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於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於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特別規定
公司法對其有如下特別規定:(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依法律規定需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八)國有獨資公司的按其特別規定。
規制
由於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同時往往規定若干不同於一般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性條件,對一人公司進行規制,旨在防止股東借一人公司的獨立法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而從事損害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條件為:1.註冊資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但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
2.註冊資本繳付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在公司成立後分期繳付出資,在公司成立後的2年內繳清即可,但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清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出資額。
3.再投資的限制。此一限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第二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此一限制僅適用於自然人,不適用於法人。換言之,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法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再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4.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這也是它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制度作出此一強制性的規定。
5.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即發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進而發生公司人格與股東個人人格的混同,此時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和公司股東作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追索。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設立要求
1、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十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的條件,使得公民在公司註冊時需要一次性投入實有資金量遠大於註冊有限責任公司所需;2、公司設立人只能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在客觀上影響了投資人今後單人投資經營的進一步發展;
設立流程
註冊公司流程:1、核名:
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填寫你準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在工商局網站上進行網上核名,首先進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點擊網上登記(首頁左側)====》進入到用戶登錄界麵點擊新用戶註冊====》進入到用戶註冊界面,填寫登錄信息和用戶基本信息====》返回到用戶登錄界面,用剛才註冊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根據要求進行填寫提交就可以了。特別提醒公司名稱網上核准一次性可以提交9個名稱,根據您的喜好順序進行填寫,當第一個不通過時,會繼續核准第二個,以此類推。多提交幾個公司名稱的話,主要是為防止公司重名,節省辦理時間。
2、開立公司驗資戶:
所有股東帶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錢到銀行,帶上公司章程、工商局發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證、用於驗資的錢、空白詢征函表格,到銀行去開立公司帳戶,你要告訴銀行是開驗資戶。
3、存註冊資金:
開立好公司帳戶後,各個股東按自己出資額向公司帳戶中存入相應的錢。
4、辦理驗資報告:
拿著銀行出具的股東繳款單、銀行蓋章後的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契約、房產證複印件,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5、交工商設立資料:
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後,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契約、房產證複印件、驗資報告一起交給工商局。
6、拿營業執照:
大概3個工作日後可領取執照.
7、刻章:
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財務章。
8、辦組織機構代碼證:
憑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9、辦稅務登記證:
到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證。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必須有一個會計,因為稅務局要求提交的資料其中有一項是會計資格證和身份證。
10、開基本戶(納稅戶):
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
11、申請領購發票:
銷售商品的公司,應該到國稅去申請發票,服務性質的公司,則到地稅申領發票。
利弊
隨著2005年新公司法的實行,有關個人申辦有限責任公司的報導和宣傳越來越多,逐漸在輿論上形成一個很流行的說法,即,個人辦理一人有限公司優點很多,無論從哪一方面都比兩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好,這種說法是否是完全正確的呢?要弄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及設立程式。所謂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獨任股東,只在自己的出資範圍內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在此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新公司法仍然將國有獨資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進行分立設計,因此,我們所提一人有限公司,不包括國有獨資公司。
那么,一人有限公司在設立的程式上,有哪些具體的要求呢?《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設立時,除要求具備設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所應當具備的五種條件外,還特別要求: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考察以上條款,我們不難發現,在新公司法所作有關公司的設立的法條規定中,立法機構對一人有限公司的要求條件,無論從註冊資本金額度、註冊時一次性實繳註冊金數目、股東設立一人公司數量、公司日常經營財務狀況的審核要求以及對外債務的承擔條件,均高於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所作要求,那么,我們又怎么理解新公司法這種既新增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條、又設立明顯嚴格於設立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的立法意圖呢?
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創製,其目的就是為公司的創辦者提供一種以投入創辦公司的有限資金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的法律保障。這種模式,通過隔斷公司股東投入公司的經營資金與其他自有資金之間的關係,來降低股東的創業風險。正是基於此種原因,法律在對發起人的人數條件限制上,強制要求必須要達到2人以上,以便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來真正達到將股東的投入經營資金同其他自有資金分離的立法目的。這樣,就可以做到既規避過高的創業風險,又防止股東將公司資金與自有資金混同,隨意支出或挪用,造成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民事能力的降低。
而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對股東人數不再要求保持2人以上,從有利的角度講,可以極大地激發公民獨立創業的積極性,從而促使社會閒散資金得以進行投資和流動,最終使社會經濟總量大規模增加;從不利的角度講,由於一人有限公司缺少其他股東的外在監督,投資者雖規避了過大的投資風險,但公司經營資產隨意減少的幾率、股東的投資和個人資產混同的風險程度、以及公司股東為逃脫對外債務而有意抽走資金的可能性卻大大增加。基於以上不利因素的客觀存在,新公司法在制定時,雖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排除了限制,卻在設立條件上增加了審核的條件,從而達到興利除弊的目的。
分析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設立條件,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時要求1、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十萬元,2、每年要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嚴格財務審計的條件,無疑會加大公司的經常性財務審計支出,且對公司的財務保障的外在監督提出了比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的審核要求;3、在公司資金使用上要求同股東個人其它資金嚴格分離,否則將為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使得由於公司財務缺陷導致投資人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風險大幅度增加。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投資人在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條件審慎考量,否則,將可能在資金占用量、財務成本以及債務承擔上承受過大壓力,形成事與願違的不利結果。
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二者的區別主要有: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只需“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稅收征繳規定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5、投資者責任承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核算要求高於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東資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公司法》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出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最低要求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於公司財產的多少,但註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我國《公司法》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採取了不同的資本制度,對前者採取折中資本制,既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同時也規定了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除首次出資額外,其餘部分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針對後者採取法定資本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示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同時還規定,公司設立之後而成為一人公司者,也應當就該事實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於社會公眾的登記簿上。
我國《公司法》採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了然,至於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執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閱的程式,節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負擔的基礎上能更好地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