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多邊規則與反傾銷立案研究》

《WTO多邊規則與反傾銷立案研究》

本書是中國人世以來對反傾銷立案規則研究的第一本專著。本書作者憑藉對WTO規則的深入了解以及在應對各國反傾銷中的豐富實踐,從申訴和應訴兩個對立面,深入淺出地探討了反傾銷立案規則的雙重性:即實體從簡和程式從嚴;又從WTO規則的統一性和各國規則的多樣性等不同層面,細緻人微地展示出反傾銷立案領域的大千世界。

基本信息

WTO多邊規則與反傾銷立案研究

作者:宋和平 主編
出版社:同濟大學出版社
WTO多邊規則與反傾銷立案研究WTO多邊規則與反傾銷立案研究

出版時間:2009-5-1
版次:1
頁數:248
開本:16開
印次:1
ISBN:9787560838977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人世以來對反傾銷立案規則研究的第一本專著。本書作者憑藉對WTO規則的深入了解以及在應對各國反傾銷中的豐富實踐,從申訴和應訴兩個對立面,深入淺出地探討了反傾銷立案規則的雙重性:即實體從簡和程式從嚴;又從WTO規則的統一性和各國規則的多樣性等不同層面,細緻人微地展示出反傾銷立案領域的大千世界。
本書系統介紹了反傾銷立案規則的理論與實踐,收集了美國、歐盟和中國等調查機關為反傾銷立案編寫的具體指南,重點分析和闡述了反傾銷立案中的種種疑難,為中國國內產業有效申請對外反傾銷、維護國內產業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指導;同時,本書也為中國企業應訴國外對華反傾銷,把立案問題作為突破口,爭取勝訴的主動權,提供了可靠的支持。本書不僅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亦兼有現實指導意義。故無論是企業家、律師、官員還是學者,皆可從中獲得裨益。

目錄

序言
引言
1反傾銷多邊立案規則及多哈回合談判
1.1 關於反傾銷立案的多邊規則
1.1.1 WTO反傾銷協定中與立案有關的條款匯集
1.1.2申訴資格
1.1.3 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
1.1.4 微量傾銷幅度和最低傾銷進口量
1.1.5申訴的形式證據要求
1.1.6 調查機關的義務
1.1.7 立案程式
1.2 多哈回合規則談判有關反傾銷立案的討論
1.2.1 多哈回合反傾銷規則談判的背景
1.2.2 多哈回合反傾銷規則談判的重點及關於立案規則的提案
1.2.3 關於立案規則提案的分析
2 歐盟反傾銷立案的立法和實踐
2.1歐盟反傾銷立案的立法規定
2.2 歐盟反傾銷立案概況
2.3 歐盟調查機關合一制及對申訴的預審
2.4 反傾銷諮詢委員會立案前的評議
2.5申訴主體及行業協會的作用
2.6 歐委會主動立案調查
2.7 確定申訴資格的標準——產量的代表性
2.8 國內產業的範圍
2.8.1 歐盟生產商資格
2.8.2 關聯生產商的排除
2.8.3 區域性國內產業
2.9國內產業產量的確定:自用產量和銷售用產量
2.10 被調查產品範圍的認定和擴大趨勢及同類產品的認定
2.11申訴證據的形式要求及申訴方的舉證責任
2.11.1申訴書的格式要求
2.11.2申訴所要求的形式證據
2.12 歐委會的立案審查職責
2.13 立案的透明度問題
2.13.1 反傾銷諮詢委員會在立案前評議
2.13.2 立案前的評議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
2.13.3申訴披露及申訴企業名單
2.13.4申訴書的保密版和公開版
2.14歐委會支持國內產業申訴所做的努力,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幫助
3 美國反傾銷立案的規定和實踐
3.1 美國反傾銷立法體系及有關立案的法律規定
3.2 美國對外反傾銷立案的概況
3.3 美國鼓勵申訴的特殊政策——伯德法案
3.3.1 伯德法案簡介
3.3.2 WTO爭端解決機制對伯德法案的裁決
3.4 調查機關的分立和立案審查的分工
3.5 美國商務部的立案預審
3.6國內產業職工的申訴資格及申訴資格的靈活條件
3.7 美國商務部對申訴資格的審查及對國內產業支持率普查
3.8 美國商務部主動立案調查
3.9 關於農產品加工產業的特殊規定
3.10關於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在立法上的特點及運用中的靈活性
3.11 美國立案審查對申訴證據的靈活要求
3.11.1申訴資格的證據
3.11.2 出口價格證據
3.11.3 正常價值證據
3.11.4 損害證據
3.12 獨立的諮詢機構在提供申訴證據方面的作用
3.13 美國立案程式的透明度
3.13.1 對申訴審查的內部程式透明度
3.13.2 行政保密令制度(“APO”)
3.13.3申訴書公開信息的查詢及立案階段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
3.14 支持申訴的舉措
4 中國對外反傾銷立案的規定和實踐
5 關於立案規則和實踐的重點問題
結論
附錄

書摘插圖

1 反傾銷多邊立案規則及多哈回合談判
反傾銷發展已有100年的歷史,它是國際貿易自由化在矛盾狀態中發展的歷史產物。在多邊層面上,1947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1947”)第一次將反傾銷條款納入多邊規則,後經甘迺迪回合、東京回合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的補充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反傾銷國際多邊規則,集中體現在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反傾銷協定中(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GATT1994)①。
WTO成立以後,越來越多的WTO成員國在多邊規則的框架內建立了反傾銷法律制度,大大推動了反傾銷實踐的發展,反傾銷已成為WTO許多成員對外貿易政策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從1995年1月至2007年6月,按照WTO統計,有42個國家或地區對98個國家或地區進行了3097起反傾銷立案調查,有38個國家或地區針對90個國家或地區採取了1997起反傾銷措施,反傾銷調查和措施覆蓋國際貨物貿易的各個產業。可以說,WTO成立後,反傾銷已經全球化,反傾銷的運用已經從已開發國家的“富人俱樂部”走向了“民間”,這個過去基本上由已開發國家壟斷的富人遊戲變成了全球性大眾化的工具,就像美國等已開發國家所驚呼的那樣,反傾銷已經全面擴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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