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對外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制訂全縣商務領域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二)貫徹落實全縣規範流通領域市場體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促進內外貿結合,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流通管理;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及現代流通方式和組織形式現代化。
(三)調查研究流通行業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對肉類、食鹽、成品油、酒類等重要商品的流通管理;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全縣科技興貿戰略的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機電產品進出口方針、政策。
(五)負責全縣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組織全縣產業損害調查。
(六)實施全縣外商投資政策,指導全縣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訂全縣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規劃;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縣境外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負責國外(境外)常駐我縣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出國商務考察團組的申報。
(七)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資格報批和管理工作;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民間組織對我縣的無償援助項目及贈款工作。
(八)歸口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類涉外商務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
(九)負責全縣商務新聞發布會、宣傳工作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十)指導全縣工商業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一)負責對全縣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協調。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並調節日常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加強對工交行業經濟運行的綜合協調和系統集成服務,調節煤、電、油、運等經濟要素配置,指導協調重要物資緊急調度;研究提出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應急救援機制;承擔縣政府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聯繫協調中央、省駐靖企業和單位。
(十二)負責實施“工業強縣”戰略。圍繞“發展抓項目”的工作思路,利用市場機制,以企業為主體,組織實施工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雙五雙十”工程,承擔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全面協調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負責重點行業結構調整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做好對縣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相關產業的集群化可行性研究。
(十三)承擔對中小企業的服務職能。協調各方面的關係,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負責對中小企業的巨觀指導,促進中小企業對外合作;指導中小企業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
(十四)負責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研究提出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的具體措施,培育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主業突出、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組織實施名牌戰略;提出企業技術創新的戰略規劃、政策措施、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
(十五)負責重大環保項目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項目的前期工作,提出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重大示範工程。
(十六)指導協調有關工商口的中介組織,負責國家專管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發放和日常管理。
(十七)負責商務(經濟)系統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幹部培訓,管理歸口的各類幹部崗位培訓和培訓基地建設,開展人才培訓的合作和交流;負責全縣工程系列和經濟系列高級職稱的審查和推薦;負責全縣工程系列中級職稱評審、全縣工程系列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優秀中青年專家的審查工作。
(十八)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十九)代表縣人民政府向部分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一)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根據國家、省考核標準研究擬訂我縣考核標準並組織考核;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二十二)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辦法、規章制度。
(二十三)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執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並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二十四)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二十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二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能,縣商務局(經濟局)設13個職能股(室):(一)信息中心
負責全縣商務(經濟)系統信息網路建設,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有關信息。
(二)畜禽定點屠宰辦公室
負責全縣豬、牛、羊、家禽定點屠宰以及冷藏加工食品工業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畜禽定點屠宰場的布點規劃及定點屠宰場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對全縣畜禽定點屠宰場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和打擊私屠濫宰行為;負責全縣畜禽定點屠宰違法違紀案件的立案、審查、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全縣畜禽定點屠宰專項獎金的申報、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肉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建設工作;負責全縣畜禽屠宰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
(三)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食品放心工程、綠色工程等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工作;負責全縣流通領域食品安全檢測體系的建立,食品安全準入制度的貫徹執行;負責汽車市場、舊機動車市場、酒類商品市場、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飲食服務業發展規則、行業規章、市場規則、技術服務質量和營業等級標準;負責對全縣餐飲、賓館飯店、洗浴、美容美髮、洗染、人像攝影和家政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全縣酒家酒店、洗浴、美容美髮、洗染、人像攝影和家政服務營業等級評定。
(四)辦公室(加掛縣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辦公室牌子)
負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及組織實施工作,對經濟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商務(經濟)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承擔縣政府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企業減負及本局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擬定、審核本局規範性檔案;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文秘、政務信息、檔案、機要、保密、提案督辦、行政監督、總務、財產管理、信訪、安全、會議組織和接待等工作;負責牽頭對口幫扶及計畫生育工作。
(五)經濟運行辦公室(加掛縣中小企業協調服務辦公室牌子)
監測分析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態勢,協調解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和有關建議;負責協調經濟運行中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生產要素,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組織落實國家、省、市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全縣中小企業發展,擬定促進各類經濟成份的中小企業發展規劃;指導中小企業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推動中小企業跨地區、跨行業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和健全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指導全縣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信用環境的綜合治理及信用擔保工作;負責電力行業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全縣農電體制改革工作,參與電力行業規劃編制;指導協調全縣現代物流工作及全縣綜合運輸體系建設;負責國家專管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發放和日常管理;
(六)綜合股(加掛縣行業管理辦公室牌子)
組織開展工業經濟發展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分析研究工業經濟發展形勢;研究提出涉及國民經濟的應急救援機制和預案;擬訂局內綜合性文稿;聯繫協調局管行業聯合會或協會,指導協調有關工業口的中介組織;貫徹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及新能源開發利用的政策、法規;重點做好重大環保項目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前期工作;提出促進工業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相關重大示範工程,依法組織節約能源、清潔生產;組織實施資源節約綜合利用、企業環境保護等重大示範項目和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全縣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散裝水泥和包裝改進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收的認證工作。
(七)投資與技術創新股
負責研究制定全縣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政策措施,重點抓好事關全局的企業技術創新和國產裝備的重大技術項目,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和重大技術裝備開發研製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縣技術改造或技術創新項目的審查申報、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技術創新機制的建立及產學研聯合,組織推進企業信息化工作;負責組織新產品、新技術的鑑定驗收和推廣套用;負責組織實施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名牌戰略工作;指導和協調基礎工業(包括冶金、有色、煤炭、化工、建材等行業)、能夠提升產業競爭力的加工工業和裝備工業(包括機械、電子、輕紡、食品等行業)的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組織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貫徹落實全縣招商引資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全縣工商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蒐集、整理招商引資資料,建立項目庫及對外發布工作;組織境外招商及會展活動負責各類企業參加蘭洽會、廈洽會、高交會、廣交會、天洽會及各類商務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的管理及組織實施工作。
(八)對外經濟貿易管理股
負責全縣外貿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全縣外貿企業的巨觀管理;負責協調與世貿組織(WTO)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等工作;負責"走出去"戰略的貫徹實施;負責全縣外貿企業的年度計畫、統計、經營目標管理,積極培育出口產品,做好為出口企業協調服務、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外匯、商檢、報關、進出口配額、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經營權、外貿發展基金、外貿運輸、出口退稅、外貿企業技改項目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等工作的審查、報批及協調服務;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出國政審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商務出國考察團組的政審、報批等工作;負責規劃、組織、管理全縣利用外資、技術引進和輸出;負責爭取、執行全縣國際多邊、雙邊援助項目工作;負責對外工程承包、對外勞務輸出、對外援助及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國際民間組織合作及全縣境外企業常駐人員、勞務輸出人員的初審、報批工作;審查報批對外承包工程及設計諮詢企業的對外經營權,管理全縣對外勞務合作業務;負責審批、報批境內外設立的各類外經貿企業的辦事機構;負責全縣審批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及有關重大事項變更的報批、審批、備案、批准證書發放及統計工作;負責管理全縣高新技術和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工作;負責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諮詢服務、投訴受理、爭議調節等方面的工作。
(九)社會商品流通股
擬訂全縣商務發展規劃並負責檢查規劃的執行落實;負責全縣商務行業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商務領域的法律事務;負責組織實施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市場體系建設、拍賣、典當、租賃、舊貨等特殊流通行業市場準入等方面的法規、政策、規章、標準;負責組織實施流通現代化發展工作;負責城鄉商業網點規劃、大中型商業網點建設聽證制度的實施;負責全縣消費品流通行業的管理工作,提出消費品市場運行和調控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市場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狀況;負責市場預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的調控工作,負責重要商品儲備、監督和管理;負責食鹽專營和“菜籃子”產品流通的行業指導和管理;負責全縣內貿行業的年度計畫、經營目標的巨觀管理及經濟指標的統計工作。
(十)人事股
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人才戰略研究和組織實施工作;根據有關規定,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依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隊伍建設。負責制訂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工程、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及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工作。
(十一)企業股
貫徹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管理現代化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核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離、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監督國有股權抵押、託管、授權經營等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審批產權交易機構和股權託管服務機構;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對國有產權交易進行審核批准,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十二)統計考核股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定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業績考核具體辦法,擬定業績契約書;依據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與業績契約,並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並提出考核報告;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擬定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十三)煤炭股(或煤炭生產、經營許可監管中心)
負責全縣煤炭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的監管,組織煤炭生產、改造、設計論證,生產運銷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煤炭行業的重大項目前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煤礦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