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異龍湖的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異龍湖31平方公里湖面的水域及其360平方公里的徑流區。
第四條 為維護異龍湖區域的生態平衡,發揮其供水、養殖、旅遊等多種功能,必須堅持保護治理為主的方針。
開發利用異龍湖應在綜合治理前提下,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全面規劃,統一管理。
第五條 異龍湖正常蓄水位為 1414.2米(黃海高程,下同),相應水量1.13億立方米;最低運行水位為1412.08 米,相應水量5000萬立方米。
異龍湖水質保護按國家現行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三類標準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異龍湖管理局是石屏縣人民政府管理異龍湖的職能機構,歸口水行政主管部門,其管理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異龍湖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異龍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工作;
(三)對徑流區內的護林造林、水土保持,水域、灘地的利用,改變水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異龍湖水量調度;
(五)管理異龍湖水域及蓮花池灣、過細灣、白浪灣、青魚灣、毛木嘴至紅坡頭灣等圍堤和新街海口閘、斗山嘴閘、青魚灣閘;
(六)依法發放水域內的有關證照、徵收水域內的有關費用、行使水域內(含有關水工程)的有關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異龍湖公安派出所負責維護異龍湖水域、灘地、圍堤、水利設施、重點防護林區及沿湖旅遊景點的治安管理。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所屬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異龍湖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做好異龍湖的保護治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異龍湖區域內的各單位、各鄉鎮應協同異龍湖管理局及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護林造林、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
第三章 保護治理
第九條 加強對異龍湖生態環境、自然環境的保護,維護異龍湖的生態平衡。加強對異龍湖水資源、水產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物以及周圍的風景名勝、古代建築、自然景觀的保護。
第十條 異龍湖水量調度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水位進行。在嚴重乾旱時期,需要使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的湖水時,必須由縣人民政府報經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凡在異龍湖水域內修建水上設施,建設方案必須經異龍湖管理局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禁止向異龍湖及入湖河道內傾倒或排放工業廢渣、殘油、廢油、船舶垃圾、畜禽屍體、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湖灘地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廢酸液、廢鹼液、黃磷等有毒有害廢液、廢渣向水域排放、傾倒或者理入湖濱地下。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異龍湖水域排放未經處理合格的工業廢水。
第十三條 在異龍湖徑流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水體或破壞生態環境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原建成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應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達不到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
所有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按規定繳納污水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向異龍湖水域設定排污口的,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必須報經異龍湖管理局同意。
第十四條 禁止圍湖造田。禁止圍湖造魚塘、圍欄養魚和網箱養魚。
第十五條 在魚類產卵繁殖季節實行封湖禁漁。封湖日期和區域,由異龍湖管理局確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炸魚、毒魚、電力捕魚和使用燃油機動船捕魚。禁止使用不利於魚類生長的漁具、網具捕魚。
第十六條 禁止在異龍湖徑流區毀林開荒、亂砍濫伐。嚴防森林火災。在異龍湖徑流區取土、挖砂、採石、採礦的,必須採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異龍湖徑流區劃定防護林核心區,實行封山育林,營造水源涵養林;在沿湖岸線建立風景林帶,營造風景林。
第十七條 加強異龍湖水域生物資源的保護。禁止捕殺和交易野生珍稀動物。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異龍湖的水資源,應當在保持良好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統籌兼顧居民生活、工業、農業、漁業、環保和航運等方面的需要。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異龍湖取水的,應向異龍湖管理局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九條 在異龍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異龍湖管理局申請捕撈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方式、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不得買賣和轉讓捕撈許可證。
對水生植物,要合理輪采;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由異龍湖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論證,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徑流區內的宜林荒山,按山林權屬植樹造林,誰種誰有。
第二十一條 在異龍湖發展旅遊事業,必須防止新的污染。興建旅遊服務設施,必須按照統一的規划進行,嚴格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異龍湖水域內使用燃油機動船從事航運、旅遊、科研的,必須經異龍湖管理局同意。
第二十三條 異龍湖水域內的水資源費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及水上船舶安全管理監督費和排污費等費用,由異龍湖管理局統一徵收,專款專用。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異龍湖管理局及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保護異龍湖水質,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提高水重複利用率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保護徑流區森林植被、造林綠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績顯著的;
(四)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成績顯著的;
(五)保護風景名勝,保護水利設施和水文、環境監測設施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六)對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異龍湖,提出重大的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科學研究,成績顯著的;
(七)在依法管理異龍湖和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五條 對異龍湖水域內(含有關水工程)的水事行政違法行為,由異龍湖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異龍湖水域內的漁業行政違法行為,由異龍湖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雲南省實施 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異龍湖水域內的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由異龍湖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由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由異龍湖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恢復原狀,並沒收魚和網具。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異龍湖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一條 異龍湖管理局、異龍湖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由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石屏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三十三條 徑流區內赤瑞湖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