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於2007年2月11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07年5月23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從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6月19日
第一條 為加強異龍湖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異龍湖管理保護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生活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異龍湖管理區為:異龍湖水體及正常蓄水位以內的區域,蓮花池灣、過細灣、白浪灣、青魚灣、毛木嘴至紅坡頭灣的圍堤外壩坡貼腳線水平距離20米以內,斗山嘴閘至青魚灣閘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及河道兩岸外側水平距離各20米以內的範圍。
異龍湖管理區以外的徑流區域為異龍湖保護區。其範圍為:東至壩心鎮四家村與建水分界線,南至壩心鎮老海資村與紅河水系之間分水嶺,西至寶秀關口分水嶺,北至乾陽山分水嶺。
異龍湖管理區和保護區的界線,由石屏縣人民政府設定界樁,並予以公告。
第四條 異龍湖正常蓄水位為黃海高程1414.2米,最低運行水位為黃海高程1412.08米。
異龍湖水質保護按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執行。
第五條 異龍湖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第一,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六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異龍湖的統一管理。
異龍湖管理局是石屏縣人民政府管理異龍湖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異龍湖管理區保護規劃,並報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對異龍湖水生生物資源的調查,建立檔案;
(四)依法徵收異龍湖管理區內的有關規費,做好異龍湖管理區的保護和管理;
(五)負責異龍湖引水、蓄水、輸水的水量調度。確需調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的湖水,應當經石屏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式報批;
(六)行使異龍湖管理區內水政、漁政、航務、水生動植物管理、林政、環境保護、土地等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石屏縣公安局異龍湖公安派出所負責異龍湖管理區內的社會治安管理。
第八條 異龍湖保護區內的保護管理工作,由石屏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異龍湖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幫助石屏縣做好異龍湖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石屏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異龍湖管理區和保護區內的生態農業建設,指導種植戶安全施用農藥、化肥,防止農藥殘毒及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異龍湖水體。
第十一條 異龍湖保護區內實行封山育林,發展生態公益林,營造水源涵養林和湖岸風景林帶。
異龍湖保護區內禁止毀林開墾、盜伐濫伐林木,臨湖面山禁止取土、挖砂、採石、採礦。
第十二條 在異龍湖管理區和保護區內進行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
河道流入異龍湖的水質,應當達到功能區規定的地表水標準。造成水體污染的,應當負責治理或者承擔治理費用。
異龍湖管理區和保護區內,禁止毀壞河道或者向湖內和入湖河道、溝渠傾倒生產、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質,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液體廢棄物。
第十三條 異龍湖管理區和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的企業和其它設施,不得新建、擴建排污口。
現有的企業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達標的,依法關閉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異龍湖管理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湖造田、造地、建魚塘,圍欄圍網養殖,侵占湖區水域、灘地、河道、河堤、湖堤;
(二)以炸魚、毒魚、電魚及其他有害水生物的方式捕撈;
(三)獵捕、買賣野生動物;
(四)移動、毀壞風景名勝古蹟、保護標誌、界碑和水利、水文、環境監測等設施;
(五)使用燃油機動船從事捕撈、旅遊、航運等。
第十五條 異龍湖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水工程或者其它方式從異龍湖取水的,應當向異龍湖管理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十六條 異龍湖實行漁業捕撈許可制度和年度封湖休漁制度。封湖休漁、開湖日期和禁用捕撈網具種類由石屏縣人民政府公告。
在異龍湖從事捕魚、釣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異龍湖管理局申請辦理捕撈許可證和釣魚證。
第十七條 異龍湖實行船舶入湖許可制度。湖內使用非燃油機動船舶作業的,應當向異龍湖管理局申請辦理船舶入湖許可證。
第十八條 異龍湖管理區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異龍湖管理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報經石屏縣人民政府批准:
(一)開發種植養殖項目;
(二)采撈水生植物;
(三)興建旅遊服務設施;
(四)開展生物治理研究。
第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異龍湖管理區內從事作業或者經營的許可證照,不得買賣或者轉讓。
第二十條 異龍湖保護管理經費納入石屏縣財政預算。依法徵收的有關規費,納入石屏縣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執行本條例,在下列異龍湖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石屏縣人民政府或者報州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保護水質,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護水生動物植物資源的;
(三)保護森林植被、造林綠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四)保護風景名勝古蹟、標誌、界碑和水利、水文、環境監測設施的;
(五)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進行科學研究的;
(六)依法維護管理秩序,檢舉、控告或者阻止他人危害異龍湖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異龍湖管理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5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漁具、船隻,並處100元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毀壞的按原價賠償,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補辦相關手續,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異龍湖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異龍湖管理局、異龍湖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石屏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07年4月 24日舉行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異龍湖保護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自1994年頒布實施以來,對遏制異龍湖水質惡化,保護湖區生態環境,促進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條例實施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加之國家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條例中原來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異龍湖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異龍湖的保護管理工作,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紅河州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和州政府對條例的修訂工作非常重視,抓得很緊。石屏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和縣人民政府於2005年9月成立修訂條例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廣泛徵求意見,並著手條例的修改工作。州人大常委會的分管領導和有關委員會的同志先後兩次到石屏縣具體幫助修改條例。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專門對條例作了討論修改,並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論證,先後八易其稿。期間,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與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同志一起,對條例中的重點問題作了深入研究,並對條例進行了逐條修改,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省委轉來紅河州委報送的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再次對條例作了必要修改,並報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同意後,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上報省委。2007年1月15日,省委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7年2月11日,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經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修訂的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水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治州和石屏縣對異龍湖加強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這個條例。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