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
日前,有800多年歷史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金代長城遺址(又稱金代界壕)甘南縣段,因在高速公路建設中未落實文物保護措施而受到嚴重破壞。被破壞的這段遺址位於黑龍江省甘南縣與內蒙古自治區交界處。記者8日在甘南縣歡喜村北約1.5公里(新建設的301國道1標段0公里)的現場看到,這處被稱為“金東北路界壕”遺址的全國重點
文物保護單位,被插上了“施工重地”的牌子,旁邊堆著不少鋼筋等建材。
保護規劃早已送交工程指揮部,仍舊野蠻施工
據甘南縣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員介紹,在金代長城主牆體南側約15米處,已被人為挖掘出一個南北長14米,東西寬10.5米,深1.5米,占地147平方米,取土220.5立方米的土坑;在主牆馬面基底部近1米,打了1個直徑2.3米的圓形坑(橋樁);在副牆上打了4個直徑2.3米的圓形坑(橋樁);在牆體遺址兩側的保護範圍內,分別建設了3個臨時工棚。人員踩踏和施工車輛碾壓對金長城遺址造成嚴重破壞。
在施工現場的一塊藍色牌子上,標明此處工程是“綏滿國道阿博高速公路ABLJ—01契約段”。據一位工程指揮人員介紹說,此處在建的是一座跨越金代長城遺址的立交橋,同時該橋也是一座跨省界的大橋。當施工人員被問及“是否知道施工地是文物保護單位”時,均是一臉茫然。
據了解,黑龍江省文化廳基建考古辦公室6月27日接到報告稱,有公路建設單位在金代長城遺址保護區域內施工,破壞了遺址。黑龍江省文化廳隨即責成地方文物保護部門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等候處理。6月30日,由黑龍江省文化廳、省考古研究所以及齊齊哈爾市文物管理站等多家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進駐被施工破壞的金代長城遺址現場。專家認定這是一起罕見的破壞文物古蹟事件。
“修橋原本是為了保護這處珍貴的文物遺址,不受高速公路建設影響,但野蠻施工反而造成了更嚴重的破壞。”黑龍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趙評春介紹,在此次301國道公路建設前期準備階段,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利用1個多月的時間對公路建設沿線進行了考古調查勘探,發現了11處古代文化遺存,並制訂了保護規劃書交給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但在文物保護措施未落實的情況下,竟發生了這起遺址破壞事件。
黑龍江段已停工,內蒙古一側仍在繼續
據黑龍江省齊甘高速公路(齊齊哈爾至甘南)擴建指揮部負責人稱,初步了解是施工單位越省界進入黑龍江省施工破壞了文物古蹟,由於涉及跨省管轄問題,指揮部也正在追查。
據記者調查走訪,這一標段的承建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招標來的一家企業,他們承擔內蒙古自治區阿榮旗至博克圖高速路段,而施工單位則是黑龍江省內一路橋建築企業。
目前,金代長城遺址,施工單位大型施工設施已經撤出現場,但內蒙古一側施工仍在繼續,用於加強防禦性能的金代長城復牆建築已被挖斷。
考古專家稱,金東北路界壕邊堡的文物保護對研究金代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這種施工破壞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目前,事件仍在調查中。
金代長城(延伸閱讀)
金代長城約始建於金太宗天會(公元1123—1135)年間,全長5500公里,部分在俄羅斯和蒙古國境內,在中國境內長約4600公里,主要分布在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境內,是規模宏大的古代軍事防禦工程。金代長城遺址也是黑龍江與內蒙古的分界線。2001年,經國務院核准,將跨越內蒙古和黑龍江的金代長城遺址公布為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7年,國家文物局開展了為期5年的全國範圍“長城資源調查”,金代長城遺址正式被列入長城資源調查體系。金代長城遺址黑龍江段共跨越齊齊哈爾市的碾子山區、甘南縣和龍江縣,全長213公里。
據內蒙古自治區測繪事業局和航空遙感測繪院的測量結果顯示,目前內蒙古境內明代長城消失段落為157.515公里,消失長城占內蒙古明長城總長度的22%。
內蒙古境內分布有戰國、秦、漢、西晉、北魏、隋、唐、金、明等不同時代的長城,是全國長城資源最為豐富的省區,也是全國長城資源調查的重點省區。2007年,內蒙古完成了明長城野外調查的絕大部分任務,並於2008年按照國家長城項目組的新標準要求,對部分地段作了補查,最終測量確定了內蒙古境內明長城的坡面長度712.603公里,有牆體存在的段落為555.088公里,消失段落為157.515公里,消失長城占總長度的22%。
據專家介紹,所謂消失的長城就是長城段落在地面上已經不存在。消失長城所占比例較高,一方面是因為自然風化等因素,而更主要的則是包括修路在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等人為因素所致。
萬里長城有了“法”
現狀:過半長城遭受損毀長城遭受損毀的現象一直存在,有些部分由於修建高速公路被拆除,有的部分被人為地翻新以吸引遊客,農民把長城磚當做現成的建築材料拿去蓋房、修學校和蓄水池,遊客經常刻下類似“到此一游”的標記,這些都使長城遭受到相當大的損害。
單就旅遊過度開發對長城造成的損毀來說就相當驚人。據不完全統計,在境內有長城的19個省市中,已經或正在招商開發的項目有230多個,呈現“縣縣點火、村村冒煙”的無序狀態。
如今,長達6300公里的長城現在只有不到2500公里保留了原來的風貌,以至於世界遺產基金在2004年將長城列入“世界100個瀕臨滅絕的遺址”之一。《條例》就是針對長城保護中的突出問題,為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的利用行為,而專門制定的法規。
原則:不得改變長城原狀
2002年,山東省某地的一段齊長城(公元前300年左右)因年代久遠而顯得破落不堪,當地政府出於旅遊開發的需要對其進行了修繕――在該段長城的基址上用水泥磚塊重新建造了一個“長城”。如此修繕,今後再也行不通了。“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這是《條例》明確規定的。
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依據《條例》,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標明長城段落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措施:禁止跨越長城等行為
1992年藝人柯受良駕駛機車飛躍金山嶺長城,當時被視為英雄行為。1995年,魔術師大衛·科波菲爾穿越長城,被視為神奇行為。但根據現在的《條例》,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條例》明確規定,7種活動禁止在長城上從事。這些活動包括: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刻劃、塗污;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文物保護法禁止的其他活動。
另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這是《條例》明確規定的。在遵守文物保護法規定下進行的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樑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還有,在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設定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而且其人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標。
處罰:最高可罰50萬元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條例》規定了相應的罰責。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在長城上駕駛交通工具或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等4種違法行為,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的;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的”兩種違法行為,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在禁止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因工程建設拆除、穿越、遷移長城等違法行為,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另外,行政機關因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造成長城損壞,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的利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長城,包括長城的牆體、城堡、關隘、烽火台、敵樓等。
受本條例保護的長城段落,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公布。
第三條 長城保護應當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長城整體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長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長城保護工作。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文物保護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
第五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保護基金,專門用於長城保護。長城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對長城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審批與長城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長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長城的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長城保護。
第八條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長城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進行調查;對認為屬於長城的段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自認定之日起1年內依法核定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認定為長城但尚未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段落,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法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條 國家實行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和長城保護的實際需要,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長城的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確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落實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布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樑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第十三條 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長城保護標誌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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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檔案,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長城檔案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的長城檔案。
第十五條 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段落確定保護機構;長城段落有利用單位的,該利用單位可以確定為保護機構。
保護機構應當對其所負責保護的長城段落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並對長城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長城段落為行政區域邊界的,其毗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禁止在長城上從事下列活動:
(一)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
(二)刻劃、塗污;
(三)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四)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
(五)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
(六)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
(七)文物保護法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長城段落的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
(二)該長城段落有明確的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已建立保護標誌、檔案;
(三)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條 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自闢為參觀遊覽區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長城段落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自闢為參觀遊覽區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
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0日內按照職權劃分核定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
第二十一條 在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旅遊容量指標。
在參觀遊覽區內設定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向保護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的,接到報告的保護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向縣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長城段落因人為原因造成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造成損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長城損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違反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在禁止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二)在長城的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未依法報批的;
(三)未採取本條例規定的方式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因工程建設拆除、穿越、遷移長城的。
第二十六條 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造成長城損壞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在參觀遊覽區內設定的服務項目不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長城上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的;
(二)在長城上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的;
(三)在長城上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的;
(四)在參觀遊覽區接待遊客超過旅遊容量指標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的;
(二)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確定保護機構、劃定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或者建立檔案的;
(二)發現不符合條件的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未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造成長城損壞的。
第三十條 保護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
(一)未對長城進行日常維護、監測或者未建立日誌的;
(二)發現長城存在安全隱患,未採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