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確定的鳳凰古城、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湘西邊牆,下同)以及其它應當保護的地帶。
第三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監督。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批准的保護規劃,全面負責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與鳳凰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鳳凰縣城區景區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行使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吸納符合國家規定的撥款和社會資助。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維護資金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籌集,專項用於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第六條 凡在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對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鳳凰古城保護
第七條 鳳凰古城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具體分區按照保護規劃確定。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設立明顯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
第八條 在核心保護區範圍內,除經過審批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新建、擴建活動。
核心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翻建,必須採取保留外殼、整修內部的保護措施,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其建築風格、體量、色調必須保持明清時期的布局和風貌,修舊如舊。建築物高度必須控制在二層以下,一層建築檐口高度不超過三米,二層建築檐口高度不超過五點六米,色調控制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護區內古建築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使用人對古建築維修改造的,應當按照保護維修規劃和要求進行施工。維修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申請適當補助。
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其建築風格應為木結構或小青磚牆,青瓦面坡屋頂,高度控制在二層以內,二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六米,色調、體量和建築風格應當與核心保護區風貌相協調。
區域控制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其建築風格必須與鳳凰古城風貌相協調,建築高度控制在三層以內,三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八點五米。
第九條 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街道、巷道應保持原有的視線走廊及空間尺度,嚴禁拓寬或縮小,商業街巷立面應當保持歷史樣式。
嚴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綠化地等公共活動場所。臨街建築物不得新開門窗,嚴禁使用防盜門、捲簾門、鋁合金門窗、水泥花板等現代建築設施和材料。
第十條 鳳凰古城內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設施,需要進行保養、維修、改造、改建、新建的,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按照保護管理等級分別由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方案,經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第十一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控制鳳凰古城的商業過度開發,對古城內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或者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重點發展具有當地民族文化特色的無污染、無公害產業,合理安排古城內商品經營市場布局。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鳳凰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保護環境,節能減排,推廣套用低碳清潔能源。
第十三條 鳳凰古城內應當加強垃圾站點的標準化建設,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禁止亂丟垃圾。
第十四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域應成立專職消防隊,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裝備器材,承擔鳳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條 鳳凰古城內應按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完善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鳳凰縣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動場所、居住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在鳳凰古城內不得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亂寫亂畫亂貼、運用音響設備叫賣;禁止設定與古城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禁止存放、銷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除消防車、救護車以外的任何機動車輛通行,非機動車不得隨意停放。
第十八條 沱江水體保護區為長潭崗至官莊河段及護城河。
嚴格保護沱江水體及兩岸風光,保持沱江沿線的景觀視線通廊,保持河水潔淨和水質衛生。
在沱江水體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行業;
(二)在水面上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傾倒固體廢棄物;
(四)毒魚、炸魚、電魚;
(五)興辦有污染的項目。
第十九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排污管網,收集城市污水,建設集中處理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加強鳳凰古城周邊山體的保護,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做好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在保護規劃劃定的南華山、八角樓、喜鵲坡、奇峰寺、北園等周邊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葬墳、採石、取土、伐木等破壞植被、景觀的行為,未經批准不得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章 黃絲橋古城和南方長城保護
第二十一條 黃絲橋古城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分區按照保護規劃確定。
南方長城保護範圍為鳳凰縣域內長城沿線城牆、關門、碉卡、哨台、屯堡及靖邊關、亭子關等。
黃絲橋古城的保護參照本條例第二章鳳凰古城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黃絲橋古城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南方長城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在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保護範圍內嚴禁放炮、採石及從事有損牆體保護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保護範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須經規劃、建設、文物、環保、消防、旅遊等部門審核批准。
第四章 規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 專項規劃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格局和環境,並為合理利用創造條件;應當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目標、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劃定歷史城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山水保護區、歷史文化村鎮、文物保護單位、其他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者拒不執行已經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已公布的規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編制、修訂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八條 規劃、建設、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加強對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對違法建設的查處。
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築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條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安裝遮光篷、遮雨篷、太陽能、空調、空氣源、陽光棚以及地上管線、計量裝置等設施,應當與鳳凰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相協調,並經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核准。
亂搭、亂牽、亂掛、亂曬等影響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拒不改正的,由執法局予以強制排除。
第三十條 鳳凰古城內的室外噪音嚴格按照國家環境噪聲標準執行,白天控制在55分貝以內,夜間控制在45分貝以內。需要在室外開展的公益性活動、民眾性民族文化活動、社區活動,組織者應當事先向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有暴力、危險傾向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放養的家禽家畜、寵物,由執法局採取強制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點經營的;
(二)利用各種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經營和流動經營的;
(四)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要求,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和保護方案,有計畫地實施保護工程。對歷史建築及其它重點民居、吊腳樓群、古樹名木實行建檔、掛牌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由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在鳳凰古城區亂寫亂畫亂貼、亂丟垃圾、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的,由執法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運用音響設備叫賣,設定與古城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的,由執法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執法局處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存放、銷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鳳凰縣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十七條規定,由執法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執法局會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具有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為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日。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