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瓦幾亞條約》

《里瓦幾亞條約》

《里瓦幾亞條約》是指出使俄國欽差大臣崇厚在沙俄脅迫下,在克里米亞半島的里瓦幾亞擅自與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爾斯簽訂的條約。

出使俄國欽差大臣崇厚光緒四年(1878)十二月初八日抵達彼得堡。三日後開始與俄談判。俄國內部對是否交還伊犁,意見不一,直到光緒五年(1879)五月,才統一意見,逐步向崇厚提出條件。八月十七日,崇厚在沙俄脅迫下,在克里米亞半島里瓦幾亞擅自與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爾斯簽訂了《里瓦幾亞條約》十八條(即《交收伊犁條件》簡稱《崇約》),另有《瑗琿專條》《兵費及恤款專條》《陸路通商章程》十七條。
主要內容為:
一、中國僅收回伊犁城,但伊犁西境霍爾果斯河以西、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以及塔爾巴哈台(今新疆塔城)地區齋桑湖以東土地卻劃歸俄屬。
二、賠償“代收代守”伊犁兵費及恤款五百萬盧布(合銀二百八十萬兩)。
三、俄商在蒙古新疆貿易免稅。通商路線增開三條:除原有從恰克圖庫倫,經張家口通州天津外,增加尼布楚至庫倫;從科布倫多歸化,經張家口轉天津;從新疆經嘉峪關西安漢中漢口。由陸路運入天津、漢口的俄國貨物,進口稅較海路運入者減低三分之一。開放松花江,俄商在嘉峪關、烏魯木齊哈密吐魯番古城科布多烏里雅蘇台等七處增設領事。條約簽訂後,國內輿論譁然,紛紛譴責崇厚喪權辱國;清政府也以此約“流弊甚大”,拒絕批准,並將崇厚革職拿問,光緒六年(1808)七月初七日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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