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自然》[老子的哲學論]

《道法自然》[老子的哲學論]
《道法自然》[老子的哲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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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老子的哲學思想。語出老子《道德經》第二十五章,老子認為,"道"雖是生長萬物的,卻是無目的﹑無意識的,它"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即不把萬物據為己有,不誇耀自己的功勞,不主宰和支配萬物,而是聽任萬物自然而然發展著。“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裡的“自然”是自然而然的自然,即“無狀之狀”的自然。從這裡可以看出老子的法的意識里,就是自然法。當然,法制的概念尚未形成。不過,在治理國家時,他主張用自然法來治理天下。

基本信息

辭彙解釋

釋義

道法自然,讀法是“道·法·自然”,而非“道法·自然”,其中法字為動詞,意為效法,遵循。道法自然的意思就是大道以其自身為原則,自由不受約束。

出處

道法自然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語出老子《道德經》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經》
有一種物體混混沌沌、無邊無際、無象無音、渾然一體,早在開天闢地之前它就已經存在。獨一無二,無雙無對,遵循著自己的法則而永遠不會改變,循環往復地運行永遠不會停止,它可以作為世間萬物乃至天地來源的根本。我不能準確地描述出它的本來面目,只能用道來籠統地稱呼它,勉強把它形容為“大”。“大”是指不停地運轉、變幻,也就是說它無處不在、無遠不至,穿行於古往今來、八荒六合,到達極遠處又返回事物的根本。正因為道是如此無窮無盡,所以說道很大,從而遵循於道的天、地、人都很大。宇宙有四“大”。人也是其中之一。人必須遵循地的規律特性,地的原則是服從於天,天以道作為運行的依據,而道就是自然而然,不加造作。

含義

“無”生“有”,“有”歸“無”。這是萬事萬物的起點和終點以及運動變化的最後依據。“無”外無他,“無”蘊含“有”且是“有”。雙方對立統一,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無”生“有”,是“無”動而“有”然,也就是說,“無”自然而“有”然(然:形成的意思)。
“有”源於“無”而歸“無”。“有”歸“無”是“有”動而“無”然,也就是說,“有”自然而“無”然。
“無”和“有”是一體的兩極。“無”、“有”向對方的運動,或稱雙向運動或反運動,就是自然。
無有就是道。往返的運動,或自然,就是德。德就是道內兩極之間往返的關係。
一是無,二是有。一生二,二歸一。一生二歸交合而生的三就是德,就是自然。
一是陽,二是陰。陽授陰,陰受陽。陽授陰受交合而生的鏇轉就是德能,就是自然。
陰陽有限而失衡,陽授陰受失衡而生正負。產生正負的鏇轉仍是德能,仍是自然

本質

道法自然——這是老子為我們提供的最高級的方法論。
道法自然即道效法或遵循自然,也就是說萬事萬物的運行法則都是遵守自然規律的。最能表達“道”的一個詞就是自然規律,同樣我們可以反過來說與我們這裡所說的自然規律最相近的一個字就是“道”。這包括自然之道,社會之道,人為之道。
道就是對自然欲求的順應。任何事物都有一種天然的自然欲求,誰順應了這種自然欲求誰就會與外界和諧相處,誰違背了這種自然欲求誰就會同外界產生牴觸。所以在這裡蘊含了我們看待世界的基本的認識論和方法論。
每一件事物都有著它本身的天性和本質,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思維方式和個性特徵。我們應該意識到的是:改造一個人的效果是有限度的。我們需要做的不是試圖消除這些缺失,而是把他們的優點合理地加以利用,儘量避免他們的缺失,並力圖幫助每個人在其獨特天性的基礎上持續進步,去放大其中有益的部分。

思想

道法自然,這裡的“自然”是自然而然的自然,即“無狀之狀”的自然。人受制於地,地受制於天,天受制於規則,規則受制於其本身。而我們科技的每一次的進步都以為自己看清楚了這個世界,掌握了這個世界,是絕對的真理,然受制於自身所限,隨著時間的推移,再邁一步的時候,又自嘲自己停留在某種固定的思維中幾百甚至上千年?從這裡可以看出老子的法的意識里,就是自然法。當然,法制的概念尚未形成。不過,在治理國家時,他主張用自然法來治理天下。

理論論述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學中非同尋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確切解釋的一個論題。有人曾經這樣說過,我們受事物本身的影響沒有受人們對事物看法的影響大。許多《老子》的注釋家對“道法自然”的解釋就是如此。
比較早的《老子》注釋著作,如《漢書・藝文志・諸子略(道家)》記錄的《老子鄰氏經傳》、《老子傅氏經說》和《老子徐氏經說》等都失傳了。漢代注釋家河上公第一次將這一論題解釋為“道性自然,?所法也”。(《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受這一注釋的影響,後來的許多《老子》注釋家都在類似的意義上解釋老子這一句話。當今的一些《老子》注釋者和解釋者大都一脈相承地認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說“道自己如此”,“道”無所效法。
在迄今發現的最早的《老子》版本――郭店楚簡本(根據竹簡型制分為甲、乙、丙三組)中,這一論題就已經有了。同它相連的那段完整的話是:“有狀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獨立不改,可以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國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一段話在通行本《老子》中屬於第二十五章,兩者在文字上大同小異,說明它是《老子》原本中就有的話。
照字面上的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或遵循)自然”。其中的“法”字,義當同前面幾句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的“法”,句式也是如此。將“道法自然”解釋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變了與前句相同的動賓句式。一些注釋家將前面的“法”字解釋為效法並保持了它們的動賓結構,但偏偏將“道法自然”單獨處理,這是非常不恰當的。三國時代王弼對“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句話及“法”字作了前後一貫的註解:“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道[法]自然,天故資焉。天法於道,地故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王]所以為主,其[主]之者[一]也。”(《老子道德經注》,見樓宇烈的《王弼集校釋》,第65頁,中華書局,1980年)
“道法自然”這一論題不是一個孤立性的論題,它關涉到老子形上學的根本問題――“道”與“萬物”的關係,也關涉到老子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聖王”同“百姓”的關係。這一論題本身直接涉及到了老子哲學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道”和比較重要的另一個概念“自然”。作為老子形上學的“道”,它是產生“萬物”的根源(如四十二章說“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五十一章說“道生之”),是“天地之母”(二十五章)和“萬物之奧”(六十二章;帛本“奧”作“注”,即“主”)。“道”不僅產生“萬物”,而且也是萬物得以生存、存在的基礎和保證,這就是為什麼說老子的“道”既是生成論上的又是本體論上的。《老子》四章說:“道沖而用之或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道”雖是萬物的根源和基礎,是萬物的母親,但它從不以萬物之主自居:“大道泛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有。衣養萬物而不為主,可名於小;萬物歸焉而不為主,可名為大。以其終不自為大,故能成其大。”(三十四章)而且“道”也從不“主宰”、“控制”和“干預”萬物,它具有“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五十一章)和“善貸且成”(四十一章)的至上美德(“玄德)。“道”的這種本性老子稱之為“無為”。“無為”不是說“道”沒有任何作為,而只是說道不控制、不干預萬物,而是讓萬物自行活動、自行其事。《老子》三十七章說:“道常無為而無不為。”“道常無為”,王弼的解釋是“順自然”。可以斷定,“無為”是“道”的運行和活動方式,它的發出者是“道”。“道”要“順應”的“自然”,不是“道”自己的屬性,而是“萬物”的屬性。
“道”是什麼?
這個“道”,就是客觀規律。古代沒有【客觀規律】這個詞。伴隨人類不斷的探索。人類的認、知,會越來越深刻;思維越來越縝密。根據《老子》全文內涵,我們可以知道,《老子》的“道”,就是客觀規律。老子的“德”,就是按客觀規律辦事。“有物混成,先天地生。”是“道”的基本屬性。
那么“道”,只能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整個宇宙只有物質和客觀規律。
“有物混成”,就是物質及其物質機器客觀規律。
《老子》對“道”的進一步描述就是“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
在《易經》中“乾”卦既代表天,也代表父親;“坤”卦既代表地,也代表母親。
作為以農為生的民族和人種,對“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句話就非常好理解了。
"自然"是什麼?
“自然”這個詞不像“道”那么古老,它是老子發明並首先使用的。老子所說的“自然”,不是指稱“客體”(如自然界),而是指稱事物的“存在方式”和“狀態”,即一般所說的“自己如此”。這是這個詞在古代中國哲學中的主要意義。“不要勉強和強迫”意義上的自然,就是從這裡引申出來的。相對於“道”的“無為”,“自然”的發出者是“萬物”。《老子》六十四章說:“是以聖人……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很明顯,這裡說的“自然”是“萬物的自然”。“聖人”遵循“道”的“無為”推行“無為政治”,是為了輔助和配合“萬物的自然”,這就是簡本說的“道,恆亡為也,侯王能守之,而萬物將自化”。“自化”與“自然”義近,它是說“萬物”自行變化。從《莊子・應帝王》說的“順物自然而無容私焉”同樣可知,“自然”是“物(萬物)”的“自然”。王弼注《老子》一貫以“自然”為“萬物”的“自然”,如二十九章注有“萬物以
自然為性”,“聖人達自然之性,暢萬物之情”的說法。這表明,“道”與“萬物”的關係,在老子那裡確實是“道無為”與“萬物自然”的關係。老子說過“道常無為而無不為”(見之於通行本和帛本),有人懷疑“無為而不為”的說法是後人添加的。然而郭店簡本中確有“亡為而亡不為”的說法,這證明這一猜測是不
能成立的。從這句話可以看出,“道”是“無為”的。但由於道遵循萬物,使萬物自己成就了自己,因此它又是“無不為”的。《老子》五十一章說:“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的“自然”,指的就是“萬物”的屬性。“道”和“德”之所以受到萬物的尊重和珍惜,是因為它們不對萬物施加命令和干涉,而是因任萬物的“自然”。蔣錫昌解釋說:“三十二章‘民莫之令而自均’與此文‘夫莫之令而常自然’誼近。‘莫之命’即‘莫之令’,‘自然’即‘自均’,可證‘命’作‘爵’者,決非古本,於義亦難通也。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貴,即在於不命令或干涉萬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老子校詁》,見“民國叢書”第五編五,上海書店,1996年,第317頁)既然“自然”在老子那裡確實是指“萬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然,那么“道法自然”,就可以更具體地解釋為“道效法或遵循萬物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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