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總政治部宣傳部編
出版社:海軍出版社
類別:歷史
出版時間:1995-08-0
印刷時間:1995-08-01
內容介紹
犯罪現場是指發生案件的場所以及該場所在發生案件時的狀況。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活動,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一定的地點、場合進行的,必然在犯罪現場引起客觀物體的各種變化,留下犯罪痕跡或物品。即使犯罪人對現場進行了破壞和偽裝,也會留下一些破綻和痕跡。因此,犯罪現場是識別犯罪和研究犯罪活動過程最直接、最實際的場所,是獲取罪證的重要地方。保護好犯罪現場,對於準確判明犯罪性質,確定偵查方向,迅速破獲案件至關重要。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案件發生後,發案單位、有關當事人和知情人,應儘快向公安機關或保衛部門報案。同時要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好現場,以便公安、保衛部門前來勘驗。保護現場時,應當劃定現場保護範圍,布置警戒,維持秩序,不許任何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區。保護人員也不得無故進入現場,觸摸和移動任何物品。對於露天犯罪現場,應首先將發生案件的地點和遺留有犯罪痕跡、物證的場所,拴繞繩索或用其他方法做好標記,圈定保護範圍,布置警戒,禁止通行。對易受自然條件破壞的痕跡、物證,可用塑膠布、蓆子、臉盆等遮蓋起來,但不能用散發強烈氣味的東西,以免妨礙使用警犬。對於室內現場,應在門窗和重點部位設崗看守,對室外可能是犯罪分子行走的路線和場所,劃出一定的保護範圍,禁止過往人員通行,以便偵查人員進行勘查和判斷案情。對於屍體、血跡、鞋印、被破壞的物體和遺留物,要重點加以保護,必要時用粉筆或白灰標明,並加以遮蓋,特別是不要輕易移動屍體。對於遇有人命危急、爆炸或縱火現場,應首先採取急救人命、搶救財物、撲滅火險、排除交通障礙等措施,減少傷亡和損失,但必須儘量使現場少受破壞。對生命垂危者,要及時詢問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況。現場中如遇犯罪分子尚未逃脫,應採取措施當場抓獲。發現重大嫌疑人應立即布置人員監視,嚴防逃跑、自殺、行兇和毀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