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在案件審理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在審理的每一個階段,必須注意從不同案件的客觀實際出發去研究、分析,並作出判斷。
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⑴必須以客觀事實作為定案的基礎;⑵必須以查證屬實的證據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⑶準確認定案件性質;⑷恰當量紀;⑸有錯必糾;⑹審理人員必須提高自身素質。
懲處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懲處和教育相結合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懲罰處理違法違紀人員的時候,同時對違法違紀人員進行教育。懲處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我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在紀檢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如果只懲處不教育,懲處就失去了意義;如果只教育不懲處,姑息遷就,就失去了紀律的嚴肅性,教育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懲處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⑴對違犯紀律的黨員和監察對象,必須以錯誤事實為依據,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為準繩,給予恰當的處理。⑵堅持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進行教育。⑶挑選部分處理過的典型案例,對廣大黨員和監察對象進行紀律教育。
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
嚴肅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違犯黨紀政紀的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時,要嚴格按照黨章、《準則》,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辦理。慎重是指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要謹慎從事,不要輕率地作出決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錯誤。區別對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受審查人員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認錯態度以及一貫表現等,根據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作出恰當的處理。
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⑴區分故意違紀和過失違紀。⑵區分案件性質。⑶區分違紀的後果。⑷區分違紀責任。⑸區分認錯態度好壞。
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指黨的紀律對一切黨員都適用,行政紀律對所有的監察對象都適用,沒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⑴審理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能因受審查人的地位、身份、職務、民族、財產等不同而有所區別。對任何黨員和監察對象的申訴或者申辯都要一視同仁。⑵審理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敢于堅持原則,不懼干擾,不畏權勢,才能秉公執紀,同種種違法違紀行為作堅決有效的鬥爭。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黨和國家最根本的組織制度和原則,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原則。
在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⑴堅持審理部門的集體審議制度。⑵在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時,要經過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能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或批准對黨員、黨組織或監察對象的處理。⑶在執行紀律的時候,要堅持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
保障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權利的原則
保障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權利,是黨章、《準則》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對正確地處理案件,有著重要的意義。
在工作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⑴在黨組織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一般情況下,本人有權參加會議並進行申辯。⑵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與受處分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⑶黨員和監察對象對處分決定或審查決定不服的,有權提出請求和申訴。⑷在審理過程中,一般情崐況下,審理部門應派人和受審查人員談話,直接聽取本人的意見。⑸處分決定和批覆應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審查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和本案有某種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此外,還應注意保護證明人、揭發人和檢舉人的合法權利。
任務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鑑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按照規定的程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其具體任務是:⑴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⑵受理申訴案件;⑶草擬案件審理程式方面的條規;⑷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⑸編寫典型案例,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務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是審核材料,鑑別證據。
案件審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這五句話二十個字相輔相成、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缺一不可。
事實要清楚
事實清楚包含的內容有:一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事實必須能真實地、客觀地再現事物的本來面貌,所認定的事實必須符合客觀實際;二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必須能夠反映違紀事實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包括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主客觀原因、造成的後果,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等;三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必須能夠準確地概括出違紀人員究竟犯了哪些錯誤,而每一條錯誤究竟錯在什麼地方。
事實清楚應注意以下問題:一要看錯誤事實是否能作為處理的依據;二要看錯誤事實發生的全過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實際;三要看錯誤事實中有關人員的責任是否已經區分清楚;四要處理好材料之間的關係,即⑴調查報告、處分決定應與證據材料相統一,調查報告、處分決定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來證實;⑵錯誤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之間,對錯誤事實的認定應該是一致的,沒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調查報告、處分決定和本人意見之間不一致的地方,應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誰的有道理。
證據要確鑿
證據確鑿包含的內容有:⑴證據必須真實;⑵證據必須與案件有內在的聯繫;⑶證據必須充分;⑷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審查證據是否確鑿,應按照中央紀委下發的《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鑑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和監察部《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等紀檢監察法規的要求去做,並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審查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二是審查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三是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四是審查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
定性要準確
定性準確,就是指對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處分條規準確地認定案件性質。定性準確應注意以下問題:一要有正確的定性標準;二要符合違紀構成要件(即違紀客體、違紀客觀方面、違紀主體、違紀主觀方面);三要認真學習、熟練掌握、準確運用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四要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知識。
處理要恰當
處理恰當,是根據違紀的事實和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給予違紀人員恰當的處理。處理恰當包含的內容有:一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的基礎上,對犯錯誤人員的處理應當與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和應負的責任相適應;二同一性質、情節相近的錯誤,應當給予輕重相近的處理;三同一違紀人員數個違紀錯誤應合併處理。
處理恰當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符合黨紀、政紀案件的處理標準;二是要綜合分析違紀案件的各種情況,給予正確的處理;三是要把握好紀律處分具體運用問題。如:“從輕”、“減輕”、“從重”、“加重”;“合併處理”、“比照處理”;“免予處分”、“不予處分”等。
手續要完備
手續完備,是指對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時,要按照違紀案件程式性法規所規定的方法和步驟辦理。手續完備包含的內容有:一調查處理違紀案件的程式是由《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式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監察部關於監察機關直接行使處分權的程式問題的通知》等程式性條規加以明確的。二在辦理違紀案件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審理。
手續完備應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審查案件在調查過程中的手續是否齊全,是否都已經過受理檢舉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調查、錯誤事實材料和本人見面、形成調查報告、移送審理等程式。二是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要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
2003年8月,在全國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會議上,中央紀委監察部將原辦案的“二十字”基本要求,補充為“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事實清楚:通過檢查、調查認定的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的違紀事實,必須真實、具體、準確、符合客觀實際。證據確鑿:通過檢查、調查所取得的證據,都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準確無疑,都能確實、充分、清楚地證明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的違紀事實。定性準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政策法規、準確地認定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違紀問題的性質,正確區分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準確區分不同類別的違紀行為。處理恰當:根據違紀事實、性質、情節、後果、對違紀問題的認識態度,一貫的工作表現等,根據條規做出合適、妥當的處理,輕重適度,不枉不縱。手續完備:按照規定履行所有手續。程式合法合: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規,嚴格履行辦案程式。
兩種許可權
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
根據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黨員幹部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除按隸屬關係由所在支部作出處分決定外,還要按批准許可權,報管理這一級幹部的黨委或同級紀委批准。
行政處分許可權
監察機關的行政處分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都是國家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的。主要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來劃分。對國家公務員來說,由哪個單位任免、管理,哪個單位就有行政處分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其所管轄的幹部都有行政處分權。
程式
案件審理程式主要包括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式、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式、備案案件的審理程式和徵求意見案件的審理程式。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和執行監督的程式。
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式有:
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呈報或移送的違犯黨紀、政紀案件之後,對案卷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判斷該案是否符合審理條件的工作程式。
案件的審核
案件的審核,是指承辦人在確定移送或呈報的案件符合受理條件後,通過審閱案卷材料、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等方式,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將案件提交集體審議的工作程式。
案件的審議
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匯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案件的批准
違紀案件的批准程式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結束以後,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程式。審理部門報送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的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已經審查清楚;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審理部門已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的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對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應儘快按照會議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審理部門或檢查部門、報案單位調查取證,待問題查清後,再重新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崐議審查決定。
執行程式
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准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覆,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併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覆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範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審批。
⑹對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結案後,應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覆、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抄送有關組織部門。
⑺對由本級紀委批覆或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的,由案件審理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
2、違反政紀案件
⑴對需經本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覆,經監察機關的領導簽發後,印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理決定書或監察建議書,印發給受處分人所在的(或歸屬的)有關部門宣布執行。
⑶對需報經本級政府、上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的請示,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
⑷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次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行、採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