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

《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頒發的指導省(自治區、市)級圖書館工作的法規性檔案。1982年12月由國家文化部頒布執行。
條例共8章30條。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省(自治區、市)圖書館(以下簡稱省級圖書館) 的性質、方針和任務。指出省級圖書館是國家舉辦的綜合性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科學、教育、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向社會公眾提供圖書閱讀和知識諮詢服務的學術性機構,也是全省(自治區、市)的藏書、圖書目錄、協作和協調及業務研究、交流的中心。省級圖書館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外為中用的方針。主要工作任務有6項,其中心是利用書刊資料為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至第四章闡述了省級圖書館的主要業務工作,包括藏書與目錄建設,讀者服務工作,研究、輔導與協作。要求省級圖書館建成具有地方特色、適合當地讀者需要的藏書體系,對本省(自治區、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關本地區的地方文獻資料儘量收集齊全。加強藏書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規定省級圖書館應設定讀者目錄,以備讀者檢索書刊資料使用,要求加強讀者服務工作,文明禮貌服務,借閱開放時間每周不得少於56小時,省級圖書館在本地區的圖書館學研究和各圖書館之間的協作、協調活動中起骨幹作用,擔負對本地區公共圖書館的業務輔導任務。
在第六章中,規定了省級圖書館的專業技術幹部必須具備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應逐步達到占全館人數的40%以上。在第五和第七兩章中,提出了省級圖書館定編的參照標準,規定圖書購置和業務活動經費應逐年有所增加,購書費在總經費中的比例一般不應低於40%。第八章為“附則”,要求各省館依據該條例制訂各項工作規章制度,並指出該條例亦適用於100萬冊以上藏書的其他大型公共圖書館。
該《條例》頒布後,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制訂了《市、縣圖書館工作條例》,用以指導市、縣圖書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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