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
文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國共產黨黨校教育體系,推進黨校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黨校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校是在黨委直接領導下培養黨員領導幹部和理論幹部的學校,是黨委的重要部門,是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幹部的主渠道,是黨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各級黨委要把黨校辦成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幹部,培養黨的理論隊伍,學習、研究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的重要陣地,使之成為幹部加強黨性鍛鍊的熔爐。
第三條 黨校工作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從嚴治校、從嚴施教、從嚴管理,切實加強校風和學風建設。
第四條 黨校教育的總體要求是,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鬥、執政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幹部成長規律和黨校教育規律,針對幹部成長的特點和需求,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主課,培養忠誠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德才兼備的黨員領導幹部和理論幹部。
第五條 黨校的基本任務是:
(一)培訓輪訓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及後備幹部,培養理論幹部;
(二)承辦黨委和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班;
(三)圍繞國際國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承擔黨委和政府下達的調研任務,推進理論創新;
(四)針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開展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理論宣傳,開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
(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學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幹部繼續教育和培訓;
(六)開展同國內國(境)外教育、研究等機構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圍繞黨校教育的目標要求,提高學員以下5個方面的素質和能力: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樹立大局意識,注重調查研究,善於分析解決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增強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意識,嚴於律己,言行一致,艱苦奮鬥,清正廉潔;
(五)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備勝任本職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識和領導能力。
第二章 設定體制
第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分別設立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市(地)委黨校。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中央金融機構黨委、中央企業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可設立黨校。
中央黨校和地方黨校,可設立分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縣(市)委黨校。不設立縣(市)委黨校的,可設立市(地)委黨校分校。
第八條 黨委對黨校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傳達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重要決定,把黨校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安排,定期研究解決黨校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問題,並進行督促檢查;
(二)制定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黨校培訓輪訓的政策,把幹部的培訓和使用結合起來;
(三)配備、考核黨校領導班子;
(四)建立健全黨政負責同志到黨校講課、作報告和同學員座談的制度;
(五)發揮黨校在黨委和政府決策中的思想庫作用;
(六)協調有關部門支持黨校工作,為黨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
(七)定期召開黨校工作會議,交流經驗,部署工作。
第九條 黨校實行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委會”)領導體制。校委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委員由同級黨委任命。校委會工作由校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主持。
第十條 黨校校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可按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選配並作為同級黨委成員提名人選。
第十一條 上級黨委黨校負責對下級黨委黨校進行業務指導,包括:
(一)對下級黨委黨校執行中央有關黨校工作的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下級黨委黨校的教學、科研、師資培訓、信息化建設等進行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制定科學的辦學質量評估體系和辦法,與有關部門共同對下級黨委黨校工作進行評估;
(四)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對下級黨委黨校的教材編寫、科研課題立項、學科建設、學位評定等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五)定期召開下級黨委黨校校長會議,溝通信息,總結經驗,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學歷
第十二條 黨校的班次主要包括進修班、培訓班、專題研討班和師資培訓班等。各種班次的學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各級黨校根據幹部輪訓規劃舉辦進修班,完成各級在職黨員領導幹部的輪訓任務。
中央黨校主要輪訓省部級黨員領導幹部、正廳局級黨員領導幹部和縣(市)委書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主要輪訓副廳局級黨員領導幹部、正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和鄉(鎮)黨委書記。
市(地)委黨校主要輪訓副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和正鄉科級黨員領導幹部。
縣(市)委黨校主要輪訓副鄉科級黨員領導幹部和基層黨員幹部。
第十四條 市(地)委以上黨校開設中青年黨員領導幹部培訓班,對後備幹部進行任職培訓。
中央黨校主要培訓廳局級中青年黨員領導幹部中的省部級後備幹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主要培訓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中的廳局級後備幹部。
市(地)委黨校主要培訓鄉科級黨員領導幹部中的縣處級後備幹部。
第十五條 市(地)以上黨委根據中心工作的需要,在黨校舉辦各類專題研討班,研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及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中央黨校和少數民族較多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開設相應的民族幹部班次。
第十七條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舉辦主要以黨校教師為對象的師資培訓班。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與有關部門合作舉辦以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幹為對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條 黨校要加強對學員培訓輪訓情況的考核,把學員的學習、黨性修養、遵守校規校紀情況作為考核內容。考核情況將作為幹部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學員在校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黨校學歷是幹部在校學績的標誌。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畫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因故未按規定參加黨校培訓輪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輪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補訓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第二十條 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教學是黨校的中心工作,黨校一切工作都要圍繞教學工作進行,為完成教學任務、提高教學質量服務。
第二十二條 黨校教學布局要堅持以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為中心,著眼於提高黨員領導幹部的領導素質和執政能力,以掌握理論創新的最新成果為重點夯實學員的理論基礎,以把握時代特徵和國際經濟政治形勢為重點拓展學員的世界眼光,以強化大局意識和應對複雜局面為重點培養學員的戰略思維,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觀念和改進作風為重點加強學員的黨性修養。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不斷充實和創新教學內容,最佳化黨校教學布局。
第二十三條 黨校教學要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認真做好培訓需求調研。按照分類別、分層次的原則設定教學班次、教學內容和課程。
依據培訓和輪訓兩類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層次區分,作出既有區別又相銜接的教學安排。
培訓班的教學按照任職需要,系統安排理論學習、能力訓練和內政外交國防等其他相關知識的學習。
輪訓班的教學以運用所學理論研究重大現實問題、指導工作實踐為主。
專題研討班的教學主要圍繞中央的重大戰略部署和地方黨委的中心工作確定相關專題,進行集中研討。
堅持分類別、分層次的原則與各級黨校的任務分工相結合,實現全國黨校系統教學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條 黨性教育是黨校的必修課。黨校要增強黨性教育的針對性,把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與加強黨性鍛鍊結合起來,把改造客觀世界與改造主觀世界結合起來,致力于堅定黨員領導幹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觀念,提高黨員領導幹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黨性教育要貫穿於黨校教學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 黨校要努力創新教學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學,綜合運用講授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充分調動教員和學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做到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第二十六條 黨校要切實加強教學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教學實施和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學習考核體系和教學效果評估體系。
第二十七條 學科建設是加強黨校教學科研工作、提升師資水平、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建設。黨校學科建設,要立足於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幹部和馬克思主義理論幹部的需要,重點建設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主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逐步形成既與國內外學科發展趨勢相銜接又具有鮮明黨校特色的學科體系。
第二十八條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要制定學科建設規劃。加強黨校系統學科建設的協作工作,最佳化資源配置,推進學科建設。
第二十九條 教材建設是黨校教學的基礎工程。根據教學需要組織編寫充分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具有黨校特點的系列教材,建立與教學布局相適應的黨校教材體系。
第三十條 學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質量,堅持國家標準,辦出黨校特色。中央黨校要加強對黨校系統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研究生學位工作評估制度。依法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第三十一條 黨校信息化建設是實現教育現代化、提高教學科研質量的重要手段。各級黨校應當大力加強和推進信息化建設。
第五章 科學研究
第三十二條 科學研究是黨校教育的基礎。黨校科研工作,要密切關注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深化對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研究,為推進黨的理論創新服務,為提高黨校教學質量服務,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服務。
第三十三條 黨校科研工作要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正確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科學嚴謹的學術規範,鼓勵刻苦鑽研、大膽探索,努力推進理論創新。
第三十四條 黨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會,加強與實際工作部門和政策研究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國(境)外學術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開放的科研體制和以科研項目為樞紐的科研管理體制。
第三十五條 加強黨校之間的科研協作,充分發揮黨校系統的整體優勢。中央黨校負責定期對黨校系統的科研成果進行評估,並對優秀科研成果進行表彰獎勵。各級黨校要制定科學研究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中央黨校和地方黨校設立的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黨校科研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組織黨校系統和社會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特別是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和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和宣傳。
第三十七條 黨校要重視圖書館(室)建設。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圖書館要辦成多功能、現代化的綜合性文獻資料中心。要創造條件,不斷提高圖書館(室)的數位化水平。
第三十八條 黨校報刊和出版單位是宣傳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陣地,要堅持正確導向,活躍學術思想,努力為黨校教學科研服務,為推進黨的理論創新服務。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員管理是實現黨校培養目標的重要環節。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加強領導、強化培訓、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條 黨校學員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學習管理、組織管理和生活管理。學習管理要充分調動學員學習積極性,增強教學效果。組織管理要完善並嚴格學籍、學習、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艱苦奮鬥,嚴格校規校紀,積極開展文體活動,活躍學習生活,增強學員體質。思想政治教育要貫穿於學員管理全過程。
第四十一條 黨校各班次設專職組織員或班主任,負責學員管理工作。組織員或班主任由相應級別的幹部擔任。
第四十二條 黨校各班次要建立學員黨支部,在校委會領導下、學員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學員派出單位和黨校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制度和機制。
第七章 建設
第四十四條 隊伍建設是黨校事業發展的關鍵。要根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適應新時期幹部教育培訓要求的黨校工作人員隊伍。
第四十五條 黨校隊伍建設的重點是教師隊伍建設。通過制定和實施人才強校戰略,造就一批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高素質教學科研人才。黨校教學科研人員要做到:
(一)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忠誠於馬克思主義,熱愛黨校教育事業,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馬克思主義理論功底紮實,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專業知識豐富,勇於理論創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能力;
(三)注重調查研究,善於總結實踐經驗、理論聯繫實際,掌握現代幹部教育方法,具有勝任黨校教學工作的能力;
(四)學風嚴謹,品德高尚,為人師表。
第四十六條 加強黨校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要著力完善學習進修、實踐鍛鍊、激勵競爭、考核評價等培養機制;營造在理論研究和教學方式方法上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的寬鬆環境;引進學術界高層次專家學者和有志於從事黨校教育事業的優秀黨政領導幹部等人才;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的原則,選聘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善於課堂講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管理人員、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
第四十七條 各級黨校中,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部門,其工作人員的人事和工資等管理按照公務員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未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部門,其工作人員執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人事工資等管理制度。黨校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教師的各種待遇。
第四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崗位設定和聘用要求,不斷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和程式,切實保證評審質量。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要支持和幫助黨校做好優秀人才選調工作,建立黨校幹部內外交流制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為黨校輸送和引進人才提供條件。
第八章 機關黨的工作
第五十條 黨校建立機關黨的組織。機關黨組織在上級機關工委和校委會領導下,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協助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促進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黨校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五十一條 黨校機關黨組織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員人數和所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須事先徵得上級機關黨組織同意。
第五十二條 黨校的各級黨組織要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機關黨的建設。
第九章 行政和保障
第五十三條 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是黨校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後勤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學化和服務規範化的要求進行各項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後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條 黨校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步增加,確保黨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行政後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黨校教學設施建設,加大基本建設經費投入,以滿足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黨校學員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條件,提高教職工待遇。要提倡艱苦奮鬥,厲行勤儉節約,防止和杜絕鋪張浪費。
第五十六條 學員在黨校學習期間,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變。學員在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執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黨校、各級黨校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應對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黨委統一部署和協調下,上級黨委黨校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下級黨委及黨校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於未按規定執行本條例的部門和單位,應給予批評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副省級城市的市委黨校,按照本條例的精神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