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蘇里的船歌》
演唱:郭頌
歌詞曲譜
阿朗赫赫尼那阿朗赫赫尼那
阿朗赫赫尼那阿朗赫赫尼那赫雷給根
烏蘇里江水長又長藍藍的江水起波浪
赫哲人撒開千張網船兒滿江魚滿倉
阿朗赫那赫尼那雷呀赫那尼赫尼那
白雲飄過大頂子山金色的陽光照船帆
緊搖漿來掌穩舵雙手贏得豐收年
阿朗赫那赫尼那雷呀赫那尼赫尼那
白樺林里人兒笑笑開了滿山紅杜鵑
赫哲人走上幸福路美好的日子萬萬年
阿朗赫赫尼那阿朗赫赫尼那
阿朗赫赫尼那阿朗赫赫尼那赫雷給根
著作權問題
40年前,歌唱家郭頌首唱的《烏蘇里船歌》歌頌和宣傳了勤勞善良的赫哲族人民,唱紅了大江南北。1999年11月12日,在中央電視台直播的“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上,主持人宣稱《烏蘇里船歌》為郭頌創作。郭頌在其他出版物上也把自己署名為作曲者。節目播出後,在赫哲族民眾中引起很大反響,他們認為,《烏蘇里船歌》應屬赫哲族民歌。2001年3月,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政府將郭頌、中央電視台、南寧市政府、北京北辰購物中心告上法庭,稱其侵犯了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電視台播放《烏蘇里船歌》,說明其為赫哲族民歌,並對侵犯著作權一事作出道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精神損失10萬元。
庭審中,原告認為,《烏蘇里船歌》的原型是赫哲族的傳統民歌《想情郎》和《狩獵的哥哥回來了》 ,兩者曲調有90%相似,屬於改編;被告認為,《烏蘇里船歌》從無到有,是個人原創。
對於訴訟主體問題,原告認為,其代表赫哲族人主張權利,被告則認為鄉政府不是本案訴訟適格主體。
200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郭頌、中央電視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烏蘇里船歌》時,應當註明其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2.郭頌、中央電視台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法制日報》上發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系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的聲明。3.北京北辰購物中心立即停止銷售任何刊載未註明改編出處的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的出版物。4.郭頌、中央電視台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原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各1500元。5.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創和改編均是著作權法規定的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一種智力活動,但是因為投入的智力勞動不同,作者對形成的作品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一部作品如系原創,則作者對該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如果改編,則作者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要受原作品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未履行法定的義務就會構成侵權。在本案中,經雙方同意,受法庭委託,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作出鑑定認為,“《烏蘇里船歌》是在赫哲族民間曲調《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原主題曲調的基礎上改編完成的,應屬改編或編曲,而不是作曲。”因此,被告在使用該作品時應註明該歌曲曲調根據赫哲族傳統民間曲調改編,因其未履行該義務,故構成侵權。
法院還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最基本的特點在於,民間文學藝術產生於特定區域或民族之中,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逐漸成為特定地區、特定民族的群體作品,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因此雖無法確定其創作作者,但可視為是特定民族群體共同創造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於產生作品的群體或民族。因此,本案中赫哲族人是赫哲族民歌《想情郎》事實上的權利主體。作為赫哲族部分群體權益代表的赫哲族鄉政府,在赫哲族民間文學藝術受到侵害時,鑒於權利主體狀態的特殊性,為維護本區域赫哲族公眾的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關於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則,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本案是我國著作權法頒布後首例涉及民間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本案判決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司法保護上確立了如下原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由產生、傳承該作品的特定區域民族群體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區域政府有權代表該區域民族群體作為訴訟主體主張權利;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等再度創作,無須經過許可,也不需支付相關費用,但不論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標註創作和傳承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族群體名稱;對於不當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侵權行為給創作和傳承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族群體精神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資料
【1】http://v.ku6.com/show/eoHMCGIXd8BJHVdf.html
【2】http://www.chinanews.com.cn/yl/kong/news/2007/10-26/10603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