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智慧型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海峽兩岸智慧型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於2010年6月29日,江丙坤和陳雲林在江陳五會領導人會談上籤署。

簡介

江陳五會領導人會談2010年6月今(29)日午完成簽署包括「兩岸經濟合作體系結構協定」及「兩岸智慧型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二項協定。江丙坤和陳雲林下午2時30分簽署了ECFA和兩岸智慧型財產權保護協定,在簡單隆重的簽署儀式之後,雙方並互換禮品,同時也針對下次會談議題進行討論並取得共識。

海峽兩岸智慧型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內容:

海峽兩岸智慧型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本協定尚待完成相關過程後生效)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智慧型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合作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等兩岸智慧型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型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的創新、套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叄、保護品種
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量程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
雙方同意推動彼此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探測等合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
雙方同意促進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
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創建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影音(音像)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選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創建圖書、電腦程式(軟體)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創建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進程下列智慧型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一)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路)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音像)及電腦程式(軟體)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
(二)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注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消被搶注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叄)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示(識)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其他智慧型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在進程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彼此提供必要的信息,並通報進程結果。
八、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開展智慧型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工藝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二)交換制度規範、資料庫(數據文獻數據)及其他相關信息;
(叄)推動相關文檔電子交換合作;
(四)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九、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定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在運行本協定相關活動中所獲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用戶,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數據。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信息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十叄、聯繫主體
本協定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選定的聯絡人彼此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選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定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四、協定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定。
本協定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定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本協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案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本協定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過程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定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15項協定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和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1日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定》,總計6次江陳會談,兩岸共簽署15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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