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註冊監理工程師必讀》

《水利工程建設註冊監理工程師必讀》既可作為水利工程建設註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也可作為監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技術人員的參考用書。

基本信息

編輯推薦

水利工程建設註冊監理工程師必讀》重點講解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制度、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管理、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契約及取費標準、施工質量控制、施工契約款支付控制、施工進度控制等內容。為了滿足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的要求,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編寫了本教材。本教材在內容上結合了當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的知識需求和繼續教育培訓的特點。

內容簡介

《水利工程建設註冊監理工程師必讀》是水利工程建設註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教材,全書共10章,重點講解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制度、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管理、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契約及取費標準、施工質量控制、施工契約款支付控制、施工進度控制、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變更與索賠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和水利工程質量評定和驗收管理等內容。

目錄

前言
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制度
第一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制
第二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
第三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第四節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
第二章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管理
第一節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
第二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檔案編制
第三章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契約及取費標準
第一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契約
第二節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
第四章施工質量控制
第一節水利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節質量控制的依據和方法
第三節契約項目開工條件的檢查與審核
第四節施工圖紙及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核
第五節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第六節水利工程常見的施工質量控制
第七節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第五章施工契約款支付控制
第一節工程計量與計價控制
第二節工程款支付控制
第三節物價波動引起的契約價格調整計算
第六章施工進度控制
第一節施工進度計畫
第二節施工進度控制的措施
第三節施工暫停管理
第七章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第一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第四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八章變更與索賠管理
第一節變更管理
第二節施工索賠的管理
第九章工程風險管理
第一節工程風險管理概述
第二節工程擔保
第三節工程保險管理
第十章水利工程質量評定和驗收管理
第一節水利工程質量評定
第二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
附錄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
附錄A水利水電工程外觀質量評定辦法
附錄8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缺陷備案表格式
附錄C普通混凝土試塊試驗數據統計方法
附錄D噴射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附錄E砂漿、砌築用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附錄F重要隱蔽單元工程(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等級簽證表
附錄G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評定表
附錄二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單(95版)

前言

我國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過近20年來的實踐,已基本形成了完善的制度體系,鍛鍊和培養了一批高水平的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隊伍。為了進一步保持和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的知識和業務水平,現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章規定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制度。
為了滿足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的要求,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編寫了本教材。本教材在內容上結合了當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的知識需求和繼續教育培訓的特點。
(1)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開展,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近年來,我國建設領域在建設管理、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契約管理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規建設力度很大,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很多,是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開展監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2)為了規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建設監理業務,提高建設管理水平,近年來,水利部組織編寫並頒發了一系列規範、規程、標準和示範文本,是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必須熟悉和掌握的重要內容。
(3)隨著我國建設監理制的全面普及和深入發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業務水平不斷得到提高,有不少成熟的經驗值得總結,並需要在行業內得到推廣,以促進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整體服務水平的提高。
(4)隨著我國工程保險普及率的提高和工程保險規範化管理髮展的要求,監理工程師的工程保險知識應有新的提高。2007年4月20日新修訂印發的《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契約示範文本》(GF-2007-0211)已明確規定了監理人進行保險契約管理的義務。
本書編寫中參考和引用了參考文獻中的某些內容,謹向這些文獻的作者致以衷心的感謝。
由於編者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不妥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精彩書摘

第一章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制度
第一節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制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建設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制推行近20年來,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監理法規和標準體系,培育了600多家監理單位和33000多名監理工程師,為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控制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發生了較大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設監理管理方式的重大變化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35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和《國務院對確保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行政許可保留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審批,要求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審批等原行政審批轉變管理方式,由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管理。
2005年6月,水利部以《關於將一批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移交有關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的通知》(水建管C20053244號),正式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審批移交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二)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管理法規賦予建設監理新的職責
近年來,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監理單位的資質條件、業務範圍、質量責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的實施,對監理單位提出了新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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