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建立民商事中立非政府監管機制的必要性,民商主體對民商活動具有天然的自我調節能力,只有在利益嚴重衝突時才需政府介入來形成理性的法律秩序。不過,無論是自我調節還是政府干預,都需要有一定的監管機制。民商事活動的監管,可分為政府監管和非政府監管。與行政登記等政府監管不同,非政府監管主要由作為“民商法人組織”的評估、評級、會計、審計、鑑定、監理、公證等具有中立性的民商機構承擔。在探索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時,我們不能忘記我國實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體制,國有主體和行政主體常常是同一的,國家對其他市場主體的行為管理有著直接干預的傳統。因而,我國比其他私有制市場經濟國家更需要建立中立的市場交易行為非政府監管機制。毫無疑問,重大民商事行為的現場中立監督和社會監管也是任何現行行政和司法體制難以勝任的。這不僅是建立政府誠信和政府間接管理經濟的需求所決定的,同時也是這種監管活動本身的專業性、日常實務的複雜性和繁重性所決定的。已開發國家建立中立的市場交易行為非政府監管機制的經驗也充分地證明?這一點。
目錄
第一編 基本理論問題第一章 民商事監督與法定公證定位
第二章民商權利證明原理及其對登記公證的抉擇
第三章 從制度經濟學看法定公證
第四章 從比較法規視角看法定公證
第五章 我國法定公證現狀及其未來立法原則
第二編 民商事監督與應當公證是具體事項
第六章 民法總則的完善及其相關法定公證事項
第七章 人身權法、勞動法的完善與法定公證
第八章 我國物權制度中應有的法定公證
第九章 法定公證與契約制度
第十章 ?國親屬和財產繼承制度與法定公證
第十一章 我國商事制度中應有的法定公證
第三編 民商事監管與法定公證制度的實施
第十二章 平民為本與法定公證機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