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憲法條約》

《歐盟憲法條約》是歐盟的首部憲法,其宗旨是保證歐盟的有效運作以及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順利進行。2001年12月5日,歐盟在比利時萊肯歐盟首腦會議的《萊肯宣言》決定開始制定憲法,並決定成立一個制憲籌備委員會。制憲工作從2002年2月開始,經過徵求意見、研討和提出制憲建議。

誕生

《歐盟憲法條約》是歐盟的首部憲法,其宗旨是保證歐盟的有效運作以及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順利進行。2001年12月5日,歐盟在比利時萊肯歐盟首腦會議的《萊肯宣言》決定開始制定憲法,並決定成立一個制憲籌備委員會。制憲工作從2002年2月開始,經過徵求意見、研討和提出制憲建議,6月13日,歐盟制憲籌備委員會的105名成員就歐盟憲法條約草案達成一致意見。2004年6月18日,歐盟25個成員國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舉行首腦會議,一致通過了《歐盟憲法條約》草案的最終文本。同年10月29日,歐盟25個成員國的領導人在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條約必須在歐盟全部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規定,通過全民公決或議會投票方式批准後方能生效。如獲得所有成員國和歐洲議會的批准,條約應於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被法國、荷蘭否決

2004年11月,立陶宛議會率先批准該憲法條約。2005年1月,歐洲議會批准了《歐盟憲法條約》。2月,西班牙舉行全民公決,以76.7%的支持率通過了《歐盟憲法條約》,成為歐盟25個成員國中第一個以全民公決的方式通過該憲法條約的國家。但法國荷蘭兩個歐盟創始成員國分別在2005年5月和6月的全民公決中否決了該條約,《歐盟憲法條約》從此擱淺。截止到2007年6月,已經批准《歐盟憲法條約》的國家有16個,另有7個國家凍結或無限期推遲了批約程式。

重啟談判

2007年1月,德國接任歐盟輪值主席國後,將重啟《歐盟憲法條約》談判作為重要任務之一。在與歐盟成員國進行積極磋商並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德國最終提出一份旨在重新啟動《歐盟憲法條約》進程的“路線圖”。其主要內容是用一個包含了原版本核心內容的“修正條約”來取代《 歐盟憲法條約》的原有版本,以期在2009年歐洲議會選舉前獲得各成員國的通過。
反對意見主要來自波蘭、英國等國家。波蘭堅持要用“平方根”投票機製取代“有效多數”表決制。英國則一直堅持要把歐盟公民基本權利憲章從《歐盟憲法條約》中刪除。
2007年6月,參加歐盟峰會的27國首腦在布魯塞爾就替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新條約草案達成協定,從而結束了長達兩年的歐盟制憲危機。新條約計畫在2009年6月前付諸實施。根據各方最終達成的一致意見,《歐盟憲法條約》的名稱不再沿用,新條約內容里也不會出現“憲法”字樣。取而代之的是一部通常意義上的修正條約,以使擴大後的歐盟能夠有效決策。由於遭到英國和荷蘭的反對,新條約將不會規定歐盟盟旗、盟歌和銘言等可能使歐盟成為“超國家機構”的內容。在組織結構改革方面,新條約將把歐盟最高權力機構歐洲理事會由目前的成員國首腦會議機制轉變為固定機構,並設立常任主席一職。歐盟各國領導人還一致同意,通過新條約設立一個名為“歐盟高級代表”的新職位,統管歐盟外交和安全事務。新的歐盟高級代表將把歐盟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和歐盟對外關係委員的職責合併在一起,同時出任歐盟委員會副主席,並負責主持歐盟27國外長會議。

被《里斯本條約》取代

2007年10月19日,歐盟非正式首腦會議通過了歐盟新條約(“里斯本條約”),於2007年12月13日由歐盟各國首腦在里斯本簽署。“里斯本條約”將取代2005年在荷蘭和法國全民公決中遭否決的《歐盟憲法條約》。

主要內容

憲法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規定了歐盟的原則、功能和機構設定;第二部分是基本權力憲章,闡明了歐洲公民所應有的基本權利;第三部分是歐盟的決策機制及實施各項政策的細則,這是憲法最長的部分,其絕大部分條款都來自以前的條約;第四部分對條約如何生效做了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界定歐盟與其成員國之間的許可權;以常設歐洲理事會主席製取代現行的半年輪值主席國制度;歐盟委員會的組成由現在的20名委員減少到15名並確保成員國的平等;設立專職的歐盟外交部長;在絕大多數的決策過程中採取有效多數表決制,任何決定都要求至少半數成員國投贊成票並能夠代表60%以上的歐盟公民才能通過;成員國在遭到恐怖攻擊時應相互援助;歐盟將具有能夠簽署國際條約的“法人”地位;成員國有權自願脫離歐盟等。
歐盟憲法條約,從其內容來看,是根據歐盟發展的新情況,對其基礎條約進行了一次重新整理彙編,並改革了原有的部分內容。憲法條約文本里約有80%的內容是重複或重組表述現有條約規定,是對歐盟現有條約的繼承,只有20%左右的內容是創新性規定,其中對歐盟的決策方式和機構設定等進行了重大變革。主要表現為:
(1)賦予歐盟以法律人格
憲法第I-6條規定,聯盟應具有法人資格。歐盟外交部長和歐洲委員會代表歐盟同各國及國際組織建立各種有益的合作,歐盟代表團在外交部長領導下同成員國外交使團密切合作,代表歐盟開展工作。歐盟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國及國際組織締結協定,並在國內或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2)改革決策表決機制
憲法取消了過去20個領域的一票否決制,而代之以在絕大多數領域實施有效多數表決制,從而確保將來歐盟的決策過程不會因為個別國家的不同意見而停滯不前。根據條約規定,在大多數情形中,所謂多數是指支持某項決策的參與國超過半數,且能夠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歐盟總人口;如憲法並未要求歐盟理事會或部長理事會根據歐洲委員會提議做出決策,或者歐盟理事會或部長理事會並非根據歐盟外長動議做出決策,則所需要的多數被定義為參與國的三分之二多數,且能夠代表五分之三以上的歐盟人口,但在共同外交與安全防務、稅收、社會保障等領域,各成員國仍保留否決權和自主權。
(3)機構設立方面
設立歐盟理事會主席。憲法第I-21條規定,歐盟設立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職位以代替現行的半年輪值主席國制度。主席由理事會以特定多數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半,可以連任一屆,其主要職責包括主持歐盟理事會並推動其工作,盡力維護理事會內部凝聚力和共識等等。憲法還規定,在不損害歐盟外長職權的情況下,理事會主席有權以自己的身份在有關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問題上代表歐盟。主席不能同時在成員國任職。
改革歐洲委員會現行組成方式和運行制度。根據憲法條約,歐洲委員會將由現行的單一組成制變為雙層制。憲法第I-25條規定,歐洲委員會應由一個主席團組成,包括其主席、聯盟外交部長/副主席、根據等時輪流制度在成員國中遴選之十三名歐盟委員。以上委員享有表決權。除此之外,歐洲委員會主席應從根據某些適用於該屆成員的標準遴選出來的、來自其他成員國的人士中,委任無投票權之委員。此種安排計畫從2009年11月1日起生效。
設立歐盟外交部長。憲法第I-27條規定,歐盟理事會依合格多數原則,在得到委員會主席同意後,任命聯盟外交部長。聯盟外交部長有權實施聯盟共同外交與安全防務政策,並應部長理事會之令就共同外交與安全防務政策提出建議;外長同時兼任歐盟委員會副主席,負責處理歐盟對外關係以及協調歐盟對外行動的其他方面。該職位實際上將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防務高級代表與歐盟委員會外交委員這兩個職務合二為一,統一負責歐盟的對外關係。
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議會擁有批准對歐盟外長和所有歐盟委員會成員任命的權力,歐盟委員會主席的人選也須得到議會多數票的通過。議會除履行憲法規定的政治控制和諮詢職能外,還與部長理事會共同制定立法,履行預算職能。此外,在內務、司法與貿易上,歐洲議會也獲得了更多的權力。為保障人口少的成員國權益,憲法規定歐洲議會的議員人數不能超過736名,歐洲公民的代表應按比例遞減,每成員國不得少於4人。
此外,條約還要求成員國毫不動搖地根據忠誠和互助的原則支持歐盟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成員國必須盡其所能落實共同防務政策,其最終目標是發展歐盟共同防務。在防務和反恐方面,憲法條約還有類似“軍事同盟”性質的條款(第I-42條團結條款、第Ⅲ-231條連帶責任條款),規定一旦某成員國受侵略或恐怖攻擊,其他成員國必須提供包括軍事資源在內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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