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

1975年的聯邦德國型法典作為當代最新的資產階級弄法改革成果公布施行,不僅引起了日本及其大陸法系諸國的關注,而且在英美法系各國同樣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當時正在討論聯邦型法典草案的美國表現出強烈的興趣。 與1871年制定的、以德意志帝國刑法典為基礎的舊刑法相比,聯邦德國新刑法典的變化很大自不待言,即使與聯邦政府於1962年制定的、被視為二戰後刑法改革事業高峰的政府草案相比,新刑法典也表現出在刑法指導思想和具體制度上的許多特色。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

正文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現行刑法典,是對1871年帝國《刑法典》進行多次修改後,於1969、1974年分別通過總則和分則,1975年1月1日生效。 全文358條,分總則、分則兩編。總則5章,規定適用範圍、犯罪、行為的後果、親告和時效。分則28章,規定各種具體罪行和法定刑。這部法典是經過多年準備和反覆爭論後制定的,對各種犯罪行為規定得相當詳細,不僅罪行種類較全,而且在每一罪行中又規定了在不同情節下法院應採取的措施,以減少分散的單行法規,並給法院以裁量的餘地。該法典的主要特點有:①採取報應刑與矯正刑相結合的量刑辦法;②實行多種多樣的保全與矯正措施;③絕對廢除死刑;④無期徒刑僅限於個別犯罪(如發動或準備侵略戰爭、謀殺、以滅絕種族為目的而殺人);⑤嚴格限制適用短期自由刑(6個月以下),而代之以罰金;⑥實行“日數罰金制”(Tagesbussensystem),即在刑法分則各條中只規定處罰金而不定數額,法院在判決時,根據罪行和被告經濟情況,在法定幅度(5~360天,每天2~10000馬克)內,宣告被告應處若干日罰金,每日罰金額為若干馬克,共應繳納罰金若干馬克。日數罰金制原系1910年先在瑞典提出的,1921年5月芬蘭刑法首先採用,後來墨西哥(1929)、瑞典(1931)、巴西(1935)、古巴(1936)、丹麥(1939)各國陸續採用。聯邦德國的採用,使這一制度受到了一些國家法學家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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