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記檔》

《密記檔》是專門記載“議罪銀”的檔案。記錄京內外大員緣革獲罪,奉旨自行議罪或代奏議罪罰俸銀兩事件,共四冊。


簡介

和珅像和珅像

和珅還創立了一種議罪銀制度,就是讓有過失的地方總督巡撫等官員用交納罰款來代替處分,少則數千兩銀子,多則數萬兩、數十萬兩。這種議罪銀直接交到內務府,入了皇帝的私人腰包。為此,和珅還專門成立了辦理此事的“密記處”,建立專檔《密記檔》,詳細記錄當時收繳罰銀的情況。許多督撫大員都受到過這種敲詐,而他們對付的辦法就是把損失層層攤派下去,最後加倍落到了老百姓頭上。

記錄內容

《密記檔》統計,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議罪銀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撫認議罪銀為三十七人次,即全國平均不到三個督撫中就有一個人認議罪罰銀。此外,布政使、鹽政、織造與關差等認議罪罰銀的有二十六人次。罰議罪銀少則萬兩,通常三萬兩上下,見於記載的最多一次高達三十八萬四千兩。

乾隆帝乾隆帝

《密記檔》幾筆記載:
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全德奏交蘇州織造任內應賠罰料銀並關稅短少銀二萬八千七百七十二兩。
乾隆四十六年(1781),三寶奏交自行議罪銀十一萬兩。乾隆四十六年,文綬名下共奏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七年(1782)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譚老貴自縊身亡一案”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珅代奏原任巡撫楊魁之子楊超錚交議罪銀五萬兩,分五年代其父交納。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國棟名下入官銀五萬兩。
乾隆四十八年(1783),鹽政使西寧因鹽課事“辦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九年(1784)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鹽務事”交自行議罪銀十萬兩。
乾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范清濟“因拖欠額銅數十萬斤,除查封產業外”,罰銀八萬兩,故自議交銀八萬兩。
乾隆五十年,李質穎奏交自行議罪銀十四萬兩、關稅短少銀三萬餘兩,共十七萬餘兩。
乾隆五十年(1785)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渾代奏運司張萬選因“船隻缺少不能籌畫添補”事,交自行議罪銀三萬兩。
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和珅、福長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稅務缺少”事,交自行議罪銀六萬兩。
……

關於議罪銀制度

議罪銀制度正式實行於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前後,此時正是和珅飛黃騰達,官運亨通,掌管戶部、吏部與內務府“三庫”(即廣儲司銀庫、緞庫、顏料庫)等國家財政大權的時期。這種制度一直到乾隆帝去世,嘉慶帝親政(嘉慶四年,1799年)初,才告終止。

“議罪銀”並不是如乾隆帝所說是一種非正式的,只不過是偶而實行的一種非定例的制度。它是一種經過精心策劃,認真準備,並實行了較長一段時間的罰款制度。

和珅與議罪銀制度的關係

嘉慶年間的建築嘉慶年間的建築

和珅對議罪銀制度的制定與正式實施有密切關係。他是使議罪銀成為一種制度的主要倡議者,又是該制度付諸實施的的主要負責人。著名歷史學家牟潤孫先生曾說:“這種議罪銀作法極可能是和珅在乾隆四十五年任戶部尚書後,替弘曆策劃出來的,也就從那個時候實行起來。”乾隆帝之所以採納和珅的建議,是因為此時他極需要開闢新的財源,以彌補其巨大的開銷。和珅也就是在這期間步步高升,勢焰熏灼,大展“才華”的。他於這一年當上了戶部尚書,崇文門稅務監督與內務府大臣等要職,使他幾乎一生都與錢打交道,處理財政事務就是他日常的重要工作之一。
和珅在建立“密記處”與實行議罪銀制度的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關鍵和決定的作用。這從現存的《密記檔》中就可以反映出來。

和珅負責議罪銀工作的同時,還承擔著議罪銀代奏的任務。

密記處與《密記檔》

和珅一般是通過密記處來處理有關議罪銀事宜的。因為議罪銀是非公開的,所以密記處也是秘密設定的,它隸屬於軍機處。該處的負責人皆由滿洲人充任,沒有漢族官員涉及。並且在清朝《吏部則例》中找不到有關這一衙門的任何記載。可是這一機構又千真萬確,實實在在地存在過,目前保存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密記檔》中,就有諸如“前件交密記處領訖”、“交密記處庫使德楞額領訖”等字樣的記載,這就明顯地證明了密記處的存在。密記處的工作人員除庫使外,還設有若干筆帖式。例如,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收藏的一件《密記檔》中就有這樣的記載:“四月十六日,片一件,廣儲司銀庫呈報三月份收過明興議罪銀一萬兩,交密記處筆帖式和寧領訖。” 和珅曾經指示屬下人員,將所有密記處經辦的銀兩統統交給圓明園、廣儲司和造辦處銀庫。並說:“嗣後將收到的何項銀兩,數目若干,並收到日期,按月呈報軍機處,以備查核匯奏。”這裡的所說的“按月呈報軍機處”,實際上就是呈報軍機處屬下的日常辦事機構“密記處”。按照和珅的要求,不管內務府廣儲司銀庫是否收到過銀兩,這些銀兩是是什麼樣的銀兩,都必須按照要求,每月均需向密記處呈報在案,以備隨時查考。乾隆統治的中後期,議罪銀制度一直不間斷的實行著。

《密記檔》之最

據目前所保存的軍機處《密記檔》可知,繳納議罪銀數量最少的是總管內務府大臣舒某,他只繳議罪銀一千五百兩;其次是原任郎中舒成之子松筠,繳納議罪銀五千兩。繳納議罪銀最多的是兩淮鹽政全德,一次就繳納了議罪銀三十八萬四千兩。

議罪銀實施的後果

議罪銀的實施,加劇了乾隆後期吏治的腐敗和貪污的盛行。因為議罪銀給官吏貪污大開了方便之門,成為了官吏貪污的一個遁詞。誠如監察御使尹壯圖所說:“近有嚴罰示懲而不覺反鄰於姑終者,如督撫自蹈愆尤,皇上不即罷斥,僅罰銀數萬以充公用。因有自請若干萬兩者……其桀驁之督撫藉口以快其饕餮之私,即清廉自失者不得不望屬員之佽助。日後遇有虧空營私重案,不容不曲為庇護。”尹壯圖一語道破了議罪銀實施的弊病,那就是各地總督、巡撫等地方大吏們犯了過錯,甚至是罪行,皇帝不進行嚴懲、罷免,而是僅僅是罰銀數萬兩了事,這不僅達不到懲治這些人的目的,反而還影響了其他官吏。因為那些本質很壞的督撫,以此為藉口乘機大肆搜刮勒索,貪污腐敗,魚肉百姓;而那些平日比較清廉的官吏,為了繳納議罪銀又不得不請下面的屬員幫助。這樣一來,日後下面屬員犯有過錯,或發生虧空、營私舞弊等罪行,這些官員因為平日得到過人家幫助,就只好曲為庇護,不能堅持公正執法了。

議罪銀的實行不但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同時也使許多官吏和商人們受到很大打擊和傷害,影響了經濟的發展與工商業的進一步繁榮興旺,以致加深了社會危機和不安定的因素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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