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國公約》

《九國公約》

全稱《九國關於中國事件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1922年2月6日,美、英、法、意、日、荷、比、葡、中9國在華盛頓會議上籤訂。公約的核心是肯定美國提出的在華實行“門戶開放,機會均等”的原則,並賦予它以國際協定的性質,使日本獨占中國的野心遭到挫折。實質上是在美國占優勢的基礎上,帝國主義列強建立的對中國的聯合統治,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地位。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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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英、日等戰勝國為重新瓜分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殖民地和勢力範圍,於1921年11月12日1922年2月6日華盛頓召開會議,又稱太平洋會議。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國北洋政府的代表團參加。

華盛頓會議上,美國代表重申了“門戶開放”政策,其意圖是逼迫日本交出在中國享有的部分特權,進一步擴大美國的在華勢力。日、英、法的代表則力圖保持他們各自的在華利益。當然,為了共同掠奪、奴役中國人民,列強又是沆瀣一氣,互相勾結的。

華盛頓會議實質上是巴黎會議的繼續,其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凡爾賽和約》未能解決的彼此間關於海軍力量對比及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特別是在中國的利益衝突。

產生過程

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於1921年11月16日召開第一次會議。11月15日半夜時分,美國送交中國代表團一份檔案,說明美國對遠東問題不準備提出議案,中國如有議案可按議事日程自行提出。於是,中國代表團才連夜趕寫出一份提案。16日開會時,休斯首先登台演說,重申了“門戶開放”政策,而且指明日本是站在中國的門口。接著,施肇基就起來宣讀了倉促起草的“解決中國問題基本原則的提案”,即“十項原則”。其中一方面要求各國尊重中國“領土之完整及政治與行政之獨立”;一方面又聲稱完全贊同美國提出的“門戶開放”、“機會均等”原則。中國代表還提出了取消“二十一條”的要求。美國表示積極支持中國的立場,目的是利用中國的正當要求向日本施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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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對中國代表的提案並沒有進行認真的討論,卻以內容過於廣泛為由,讓美國代表路特另擬了四條解決中國問題的原則。委員會經過討論修改,於12月10日通過了路特決議案。其中雖然也說要“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和領土與行政之完整”,但又要求“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強調任何一國“不得因中國狀況乘機營謀特別權利”,其核心仍然是美國的“門戶開放”、“機會均等”原則。它一方面肯定中國是列強共同的獵獲物,將來有好處大家都沾光,不得由某個國家單獨謀取特別的權利;另一方面告誡列強首先是告誡日本,不得侵犯美國在中國的“權利”與“安全”。日本代表唯恐影響它的在華利益,特別申明,所謂“行政之完整”是指與政治獨立有關而言,不涉及過去已許給各國的利益或特權。路特表示同意這種解釋。中國代表迫於全國人民的愛國運動的壓力,表示路特決議損害了中國的利益,拒絕投票。但美、英、日等帝國主義國家串通一氣,還是通過了路特決議。
1922年1月16日,休斯以引申路特決議的形式,提出一項關於門戶開放政策的建議,要求列強不得在中國劃分勢力範圍,對現有勢力範圍應重新審查。日本代表埴原對此進行了反駁,強調必須尊重“現存權益”。後來,休斯作了讓步,表示現有勢力範圍可以保留,但今後不應再劃分勢力範圍。上述建議於1月18日通過。在山東問題的談判中,關於膠濟鐵路問題的爭論最為激烈。由於美國主張“先提小案,後提大案”,直到12月10日中國代表才得以提出日本應將膠濟鐵路歸還中國的問題。日本代表開始主張由中日合辦,後來又同意將鐵路售予中國,但反對以現款支付,而提出由日本銀行給中國長期貸款,中國以鐵路收益和產業抵償,並由日本人擔任車務長和會計主任來領導鐵路,其目的是長期控制它。中國代表團根據北洋軍閥政府的指示,同意了日本的上述要求,只是考慮到全國人民都主張無償收回膠濟路,而車務總管掌握著鐵路的日常運行和貨物管理大權,代表團根據內部不少人堅持應由中國人來擔任車務總管。於是談判陷於僵局。

日本代表逕自於1921年12月20日和1922年1月6日兩次中斷了談判。休斯和貝爾福分別找到施肇基、顧維鈞、向他們施以壓力。指責他們的僵硬立場造成了混亂,使山東問題無法解決。貝爾福還威脅說,華盛頓會議因中國的僵硬立場而無法結束,外界是不能理解的。中、日兩國終於在1922年2月4日簽訂了《解決山東懸案條約及附約》。根據條約,日本同意中國收復膠州灣德國舊租借地、膠濟鐵路和青島海關的主權,撤退駐青島和膠濟鐵路沿線的日軍。中國同意將膠州灣德國舊租借地全部開為商埠,前德屬煤礦、鐵礦由中日聯合管理,中國以5340萬金馬克贖回膠濟路,在贖回前須聘用日本人為車務總管和會計主任。此外,條約規定日本繼續控制青島和日本海軍基地佐世保之間的海底通訊電纜。可見,中國收回的山東主權是很不完全的,日本仍繼續保留了一系列帝國主義特權。

交鋒

二十一條”的問題

1921年12月14日,中國代表王寵惠提出了取消“二十一條”的問題。日本代表表示,“此系中日兩國間事,不能在大會內討論”,加以拒絕。會議主席休斯以集中力量討論限制海軍問題和山東問題為由,宣布“二十一條”問題的討論暫時延期。12月19日,中國代表指出,若不取消“二十一條”,大會宣布的尊重中國主權、獨立的原則就等於一張廢紙,但英、美等國代表均未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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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2月2日,日本代表幣原在同休斯洽談後,更加強詞奪理,他申辯說:“二十一條”是“自由主權國”中國“擁有正當許可權”的全權代表所締結的條約,不應在會上重新討論。“如果承認被莊嚴地賦予條約效力的權利,隨時可因違背提供此種權利的人的自由意志而予以收回,那么這將造成極端危險的先例,它可能給亞洲、歐洲和其他任何地區當前國際關係的安定,帶來影響深遠的後果。”但為了搪塞輿論,幣原也表示對“二十一條”的某些條款作一些微小的讓步。後來,中國代表團雖仍堅持應將“二十一條”全部取消,但始終未得到大會支持,只是將中國代表團的要求載入了會議記錄而已。

關稅自主

1921年11月23日,中國代表顧維鈞在會上提出了關稅自主的要求。自1842年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了《南京條約》,中國即開始喪失關稅自主權。後來,清政府陸續與美、日、法、意、德、俄等國簽訂片面關稅協定或最惠國條款的條約,規定除非上述國家同意,不能修改稅則,並規定大部分進口貨稅率為值百抽五。到1921年,外國人仍按以前的物價計算稅率,實際稅率僅為值百抽三,使中國蒙受重大損失,外國商品則在中國市場泛濫。顧維鈞在提出關稅自主要求時聲明:中國並無根本變更海關制度的意思,只要求從1922年起將現行5%的進口稅改為12.5%;5年內改為25%;10年內完全取消中國同外國簽訂的一切關稅條約。與會國特別是日本的代表當即表示拒絕,“理由”是中國內戰不息,武人貪婪,若增加稅收只能使專政的軍人搜颳得更多,同時卻使日本商人遭受損失。

1922年2月6日,全體大會通過了《九國間關於中國關稅稅則之條約》。條約規定,中國進口稅率應由簽約各國或今後願意參加簽約的國家組成一個關稅特別會議來解決;關稅特別會議可作出決定讓中國徵收5%的進口稅及2.5%的附加稅。因此,中國的關稅大權仍然掌握在由外國人組成的關稅特別會議手中。這個特別會議雖於1925年10月在北京召開,但當年12月就宣布休會,毫無結果,使中國的關稅自主要求完全落了空。

領事裁判權

領事裁判權是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取得的非法特權。英、美帝國主義分別於1843年和1844年通過中英《虎門條約》和中美《望廈條約》在中國取得領事裁判權。接著法、日等帝國主義國家也在中國取得了這種特權。在這次會議上,中國代表提出上述要求後,休斯發言認為,在對中國的法律、司法情況未進行詳細調查以前,是無法取消領事裁判權的。11月29日,領事裁判權問題小組作出決議並經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通過:在華盛頓會議閉會3個月以後,除中國以外的八個締約國各派一名代表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現狀以及中國的法律、司法、行政等有關情況進行考察,一年後由上述委員會提出報告,用漸進的或其他方法取消各國在華領事裁判權。但是,就在這個決議的最後又規定:締約8國對上述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有接受或拒絕的自由。這樣,取消領事裁判權的提案也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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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郵局

1860年以來,列強開始在中國設立郵局。至1921年英、日、法、美等國在中國的郵局有一百多所。這些外國郵局損害了中國的主權,並且偷稅、漏稅,偷運鴉片嗎啡等違禁品,危害甚大。對於中國代表提出的上述要求,英、法、日的代表以種種藉口加以反對。12月12日,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作出決議;在不更動目前外國在華郵務制度的條件下,英、法、美、日四國同意於1923年1月1日起撤銷除租借地或條約特別規定的地方以外的4國在華郵局;未撤銷前,中國有權檢查這些郵局的郵件。根據這個決議只能撤銷租借地以外幾個無關重要的外國小郵局;至於租借地和被外國霸占的鐵路附屬地的外國郵局何時撤銷卻未作任何規定。

其它

1921年11月28日,中國代表施肇基在會上要求與會八國撤銷未經中國同意或特別許可而在中國境內屯駐的軍隊鐵路衛兵警察。當時,日、美、英、法、意、荷、比等國在中國都駐有軍隊、警察,其中以日本為最多,僅在東三省就駐有一個師團。
日本代表埴原對中國代表的上述提案,接連兩次發言表示反對。埴原狡辯說,日本軍隊駐於中國並無侵犯中國主權的企圖、甚至說什麼日本警察在中國的任務是防止日本僑民犯罪。英、法等國都支持日本代表的發言。休斯還以主席的身份蠻橫地中斷了施肇基的答辯,他說,我們想知道的是,中國是否能保護外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1922年1月5日,委員會最後作出決議:與會八國駐中國之外交官應協同中國代表對目前究竟有無繼續駐兵之必要進行調查,提出意見,並報告與會8國,但8國政府對調查事實承認與否,聽其自便。因此,撤出外國軍警的要求也沒有實現。
中國代表還提出了撤銷在華電台、歸還租借地及廢止列強之間劃分在華勢力範圍的有關條約等要求,也都被英、美、日、法諸國代表以種種藉口加以拒絕。
在路特決議和休斯的門戶開放政策建議的基礎上,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荷、比、葡和中國北洋軍閥政府簽訂了《九國關於中國事件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通稱“九國公約”。“九國公約”全文共9條,其中路特決議的四項原則列為第一條,休斯的門戶開放政策建議列為第三條。帝國主義列強通過“九國公約”,終於公開勾結起來,對中國進行宰割。

內容

第一條
除中國外締約各國協定:

(一)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暨領土與行政之完整;

(二)給予中國完全無礙之機會,以發展並維持一有力鞏固之政府;

(三)施用各國之權勢,以期切實設立並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

(四)不得因中國狀況乘機營謀特別權利,而減少友邦人民之權利,並不得獎許有害友邦安全之舉動。
第二條
締約各國協定不得彼此間及單獨或聯合與任何一國或多國訂立條約或協定或協定或諒解,足以侵犯或妨害第一條所稱之各項原則者。
第三條
為適用在中國之門戶開放,或各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更為有效起見,締約各國除中國外,協定不得謀取或贊助其本國人民謀取:

(一)任何辦法為自己利益起見,欲在中國任何指定區域內,獲取有關於商務或經濟發展之一般優越權利;

(二)任何專利或優越權可剝奪他國人民在中國從事正當商務實業之權利;或他國人民與中國政府或任何地方官共同從事於任何公共企業之權利;抑或因其範圍之擴張,期限之久長,地域之廣闊,致有破壞機會均等原則之實行者。

本條上列之規定,並不解釋為禁止獲取為辦理某種工商、或財政企業、或為獎勵技術上之發明與研究所必要之財產及權利。中國政府擔任對於外國政府及人民之請求經濟上權利及特權,無論其是否屬於締結本約各國,悉秉本條上列規定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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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締約各國協定對於各該國彼此人民間之任何協定,意在中國指定區域內設立勢力範圍,或設有互相獨享之機會者均不予以贊助。
第五條
中國政府約定中國全國鐵路不施行或許可何種待遇不公之區別。例如運費及各種便利,概無直接間接之區別。不論搭客隸何國籍,自何國來,向何國去;不論貨物出自何國,屬諸何人,自何國來,向何國去;不論船舶或他種載運搭客及貨物之方法,在未上中國鐵路之先,或已上中國鐵路之後隸何國籍屬諸何人。締約各國除中國外,對於上稱之中國鐵路基於任何讓與、或特別協約、或他項手續,各該國或各該國人民得行其任何管理權者,負有同樣之義務。
第六條
締約各國除中國外,協定於發生戰事時,中國如不加入戰團,應完全尊重中國中立之權利。中國聲明,中國於中立時願遵守各項中立之義務。
第七條
締約各國協定無論何時遇有某種情形發生,締約國中之任何一國,認為牽涉本條約規定之適用問題,而該項適用宜付諸討論者,有關係之締約各國,應完全坦白互相通知。
第八條
本條約未簽字之各國,如其政府經締約簽字各國承認,且與中國有條約關係者,應請其加入本約。因此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於未簽字各國應為必要之通告,並將所接答覆知照締約各國。任何國家之加入自美政府接到該國通知時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
本條約經各締約國依各該國憲法上之手續批准後,從速將批准檔案交存華盛頓,並自全部交到華盛頓之日起發生效力。該項批准檔案筆錄由美國政府將正式證明之譽本,送交其他締約各國。

本條約英文、法文一律作準,其正本保存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檔庫,由該政府將正式證明之譽本,送交其他締約各國。茲將議定條約由上列各全權代表簽字,以昭信守。

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二月六日訂於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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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最後簽訂3個條約。

1、《四國條約》。12月13日,美、英、日、法簽訂《關於太平洋所有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通稱《四國條約》。條約規定,締約各國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權利,一旦遭受別國侵略行動的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採取有效措施。條約批准後,英日同盟即行廢除。

2、《五國條約》。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5國簽訂《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即《五國條約》。規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艦總噸位的比例為5:5:3:1.75:1.75。規定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區所占有的島嶼的要塞一律維持現狀,不得建立海軍基地或新的要塞,但日本本土和附近島嶼夏威夷群島、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除外。

3、《九國公約》。1922年2月6日,出席會議的9國代表簽訂《九國關於中國事件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通稱《九國公約》。規定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及領土與行政之完整;給予中國完全無阻礙之機會,以發展並維持一有力的鞏固的政府;施用各種之權勢,以期切實設立並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這就確認了“門戶開放”、“機會均等”為列強對華政策的基本原則。

實質

華盛頓會議解決了一些巴黎和會未能解決的問題,調整了日、美、英等國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的關係,形成了一次大戰後帝國主義重新分割世界的新體系即“凡爾賽—華盛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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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爾賽—華盛頓體系”是極不鞏固的。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決不會甘心忍受帝國主義的掠奪,中國人民決不會甘心忍受帝國主義的宰割;帝國主義國家之間也不可能信守它們之間的暫時妥協。“五國公約”墨跡未乾,英、美、日、法等國就以各種形式開始了新的海上競爭;華盛頓會議一結束,美、日、英等國就指使它們豢養的中國軍閥連年混戰,從中擴張自己的勢力。可見,華盛頓會議不但沒有緩和美、日矛盾和彌補美、英的裂痕,反而加深了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矛盾,其中美、日兩國的矛盾尤其尖銳。正如列寧所指出的:“近幾十年來這兩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積下了無數的易燃物,因此這兩個大國必然會為爭奪太平洋和太平洋地區的霸權而展開激烈的搏鬥。遠東的全部外交史的經濟史使人毫不懷疑地相信,在資本主義基礎上,要防止美、日之間日益尖銳的衝突是不可能的。”
日本帝國主義於1931年、1941年先後發動了“九·一八事變”珍珠港事件,打破了華盛頓會議為遠東、太平洋地區建立的秩序,“凡爾賽—華盛頓體系”已完全崩潰。帝國主義各國又捲入了一場新的世界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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