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是指歷屆中華民國政府為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而制定的憲法草案。自民國二年(1913)天壇草案開始,直至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為止,曾有多部憲草被提出。

民國初年立憲

中華民國建國時,一切法律制度都還沒有健全,國家仍然處於動亂之中,在這個情況下,孫中山於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國家的臨時基本法。它在中國歷史中第一次將“主權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規。1913年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提出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草案),這部草案的基礎是臨時約法,其中的規定使當時掌權的袁世凱非常不滿,因此他不讓國會討論這部草案,相反地,他於1914年將國會解散,於5月1日公布了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布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又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五五憲草

1928年中國國民黨統一中國後於10月3日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了《訓政綱領》,在1931年5月5日召開的國民大會中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在這部約法中,三民主義作為國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國家組織方法被確定。這部約法於同年6月1日開始施行。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這是今天《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形,它本來應該在預定1936年召開之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大會因日本入侵東北及隔年爆發的抗日戰爭延宕而未能如期召開。

期成憲草

1938年秋,國民政府為集思廣益,團結力量,在武漢成立政治協商機關國民參政會,參政會依照左舜生,張君勱等人意見,成立包括國民黨、共產黨、民盟人士在內的憲政期成會以修改五五憲草。其修正後憲草名為期成憲草。期成憲草的主要變動是增加國民大會議政會,作為國民大會閉會期間的政權機關,憲草逐漸偏向三權分立模式。[1]1943年,因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決定戰爭勝利後立即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故國防最高委員會決定成立容納國共兩黨[2]和民主黨派的憲政實施協進會再度修改五五憲草。因參加者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及國民黨籍參政員等,故對五五憲草修改較小

政協憲草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同年10月10日,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在重慶協商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政協決議案之憲法草案部分依據中共建議和要求,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憲草。依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成為無形機構,立法院直接民選產生,監察院職權擴大,且地方制度稱為聯邦體制,省得制定省憲。因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因而觸犯了國民黨黨章[3]並引起國民黨內部較大反彈,隨後的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則提議恢復五五憲草,並因此事釀成了國共之間的嚴重政治摩擦。政協會議閉幕後,依決議成立憲草審議委員會,經中共代表周恩來和國民黨王世傑推薦[4],民社黨的張君勱主持起草了這份《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義的基本思想並貫徹政協憲草決議案內容[5],落實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以及內閣制之民主憲政等精神。憲草期間中共代表與張君勱多次私下協商憲草問題,並在達成一致後再提交審議會審議[5]。但中共因解放區問題要求地方法官民選等問題而對憲草審議委員會四月底的憲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見。又加上此時國共軍事衝突擴大,憲草審議工作從此未能繼續[6]。故四月底政協憲草版本為制憲國民大會實際開始審議時之藍本。

5月歷史事件相關詞條補遺(1)

羅馬神話中的女神瑪雅,專門司管春天和生命。為了紀念這位女神,羅馬人便用她的名字---拉丁文Maius命名5月,英文5月May便由這位女神的名字演變而來。5月中發生了很多的重要歷史事件,如:毛澤東與朱德在井岡山會師、五四運動爆發、汶川大地震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