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1958年9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二)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線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烏岳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碇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
(三)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
(四)以上(一)(二)兩項規定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台灣和澎湖地區現在仍然被美國武力侵占,這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和主權的非法行為。台灣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適當的方法在適當的時候,收復這些地區,這是中國的內政,不容外國干涉。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
一、釣魚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南嶼、北嶼、飛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 釣魚島1 | 北緯25°44.1′ | 東經123°27.5′ |
2、 | 釣魚島2 | 北緯25°44.2′ | 東經123°27.4′ |
3、 | 釣魚島3 | 北緯25°44.4′ | 東經123°27.4′ |
4、 | 釣魚島4 | 北緯25°44.7′ | 東經123°27.5′ |
5、 | 海豚島 | 北緯25°55.8′ | 東經123°40.7′ |
6、 | 下虎牙島 | 北緯25°55.8′ | 東經123°41.1′ |
7、 | 海星島 | 北緯25°55.6′ | 東經123°41.3′ |
8、 | 黃尾嶼 | 北緯25°55.4′ | 東經123°41.4′ |
9、 | 海龜島 | 北緯25°55.3′ | 東經123°41.4′ |
10、 | 長龍島 | 北緯25°43.2′ | 東經123°33.4′ |
11、 | 南小島 | 北緯25°43.2′ | 東經123°33.2′ |
12、 | 鯧魚島 | 北緯25°44.0′ | 東經123°27.6′ |
1、 | 釣魚島1 | 北緯25°44.1′ | 東經123°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