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img/b/229/nBnauM3X0YDNxczM5gDNxYjMxMTMwgTOxQTMxADMwAzMxAzL4QzLyY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十三條
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決議現場](/img/3/9c2/nBnauM3XxATO3ETOygDNxYjMxMTMwgTOxQTMxADMwAzMxAzL4QzLzA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第十五條
憲法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img/5/2a3/nBnauM3X0YDOyMzM4gDNxYjMxMTMwgTOxQTMxADMwAzMxAzL4QzL1E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