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解讀》

【保險契約效力】第十五條 【保險契約解除】第十六條 【再保險】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解讀》圖書簡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後的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為了配合修訂後的保險法的學習、宣傳,幫助讀者理解這部重要法律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參與保險法立法工作的袁傑、王清、李建國、王翔、施春風、陳揚躍、劉澤巍等同志編寫了本書,對修訂後的保險法的內容進行了介紹,供學習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解讀》圖書作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解讀》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務經營主體】

第七條 【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條 【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保險契約及其主體】

第十一條 【保險契約訂立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第十三條 【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

第十四條 【保險契約效力】

第十五條 【保險契約解除】

十六條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保險人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契約內容】

第十九條 【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變更】

第二十一條 【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協助義務】

第二十三條 【理賠】

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

第三十條 【爭議條款解釋】

第二節 人身保險契約

第三十一條 【人身保險利益】

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

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契約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 【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免於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 【禁止追償】

第四十七條 【人身保險契約解除】

……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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