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第九條 【工會的責任】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覆蓋範圍】
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構成】
第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十七條 【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 【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民事侵權責任和T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參保範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
第四十五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第四卜六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亮點
社會保險法在人們民眾的熱盼下,以絕對票數表決通過並實施。
社會保險強調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彰顯了平等保障人民基本
生存權利的精神。以下是該法案的十大亮點。
亮點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亮點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亮點三、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亮點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亮點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亮點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亮點七、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亮點八、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亮點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亮點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新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保障並提高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勢必能發揮良好的社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