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本》,2010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書選取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審定並撰寫適用提要。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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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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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權威文本選取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審定並撰寫適用提要。專業解讀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注釋,每條提煉條文主旨。實用信息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書後附錄文書範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相關規定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社會保險權利

第三條 制度方針

第四條 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財政保障

第六條 監督管理

第七條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經辦機構

第九條 工會作用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比例

第十三條 財政責任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十六條最低繳費年限和制度接轉

第十七條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待遇

第十八條 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一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六條 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支付範圍

第二十九條 醫療費用的直接結算

第三十條 不納入支付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 轉移接續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 費率確定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

第四十條 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未繳費工傷處理

第四十二條 第三人造成工傷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保範圍和繳費

第四十五條 領取待遇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領取待遇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

第四十九條 失業期間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五十條 待遇領取程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

第五十六條 生育津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六十條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十一條 按時足額徵收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的核定

第六十三條 未按時足額繳納的行政處理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和統籌層次

第六十五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責任

第六十六條 基金預算

第六十七條 基金預算、決算程式

第六十八條 基金存入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經辦機構的設立和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職責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權益記錄

第七十五條 信息系統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八十一條信息保密責任

第八十二條 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 救濟途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不辦理登記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 不出具證明的責任

第八十六條 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騙取基金支出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騙取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經辦機構的責任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侵占、挪用基金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泄露信息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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